人民网>>IT
人民网>>IT>>正文

云南通信管理局一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被纠正

滥用权力组织电信垄断,不行!

涉事四家公司共被罚款1318万元

2015年06月04日08:3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滥用权力组织电信垄断,不行!(经济聚焦)涉事四家公司共被罚款1318万元

蔡华伟绘

本报北京6月3日电 (记者朱剑红)据国家发改委网站的信息,2014年,云南省发改委在对一起价格垄断协议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为此,国家发改委指导云南省发改委进行了调查。目前,云南省发改委已督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整改,停止相关做法,并依法对参与垄断协议的中国移动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以及中国铁通云南分公司等四家电信运营商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共计约1318万元。

调查发现,2009年8—10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多次会议协商,于2009年底达成《云南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规范各类赠送活动的协议》,对四家电信运营商开展相关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了约定,包括各企业均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或“无在网时限”等方式开展赠送活动;赠送通信内产品的价值不得高于用户承诺在网期限内承诺消费总额的60%,赠送通信外产品的价值不得高于用户承诺在网期限内承诺消费总额的30%;赠送活动对同一用户每年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各电信企业制定的积分回馈方案中,用户消费价值与积分价值之比不超过1∶1,积分价值与兑换服务的价值之比不超过1∶0.05。

《协议》同时规定了有关执行措施。对电信运营商违反《协议》开展赠送的行为,其他电信运营商可以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告。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确认后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2011年6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第一次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工作会,进一步细化了违规行为的解决流程。

由于四家电信运营商是电信市场上的主要经营者,相互之间为直接竞争关系。各电信运营商在市场营销中对消费者给予话费、充值卡等礼品赠送,直接影响到产品最终价格,是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同时,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制定争议解决规则,要求处于竞争关系的电信运营商,在对赠送行为出现争议时,首先进行逐级协调,并争取达成一致,实质上是要求电信运营商就相关问题达成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属于第三十六条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

微评:市场公平有利提质增效

沈 寅

垄断行为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益与国际接轨,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正不断加大。从公布的相关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有国企、外企、民企,处罚范围之大,体现了我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企业自行达成协议之外,有一些横向价格垄断行为,是在行业协会组织下达成的。比如,在黄金价格操纵案里,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组织部分金店,商议制定价格自律细则,并在会后遵照执行,操纵黄金、铂金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公司,也因为类似的情况受到了发改委的处罚。

这一次,云南发改委对云南通信管理局行为的纠正,则是体现了反垄断调查正向更大范围发展。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必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云南通信管理局的不当行为,给我们提了个醒,在今后的调查中,必须对部分地方行政部门越位行使职权干扰市场的行为予以充分重视,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才能使经济提质增效,稳步前行。

(责编:陈键、杨波)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