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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释放反对知识产权滥用信号

谢冠斌

2014年07月24日08:21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高通案”释放反对知识产权滥用信号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输入国,在反垄断执法上刚刚起步,国家发改委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上的执法行为,是中国明确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信号,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升到国际水准的标志之一。

  国家发改委7月11日公布了正在调查的高通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这是继2005年以来欧盟、日本、韩国之后,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

  知识产权既要保护又要防滥用

  从公开的消息来看,此次高通公司被调查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其专利授权行为模式上。专利作为一种有期限的“垄断性”知识产权,其垄断权力应受法律保护,以专利授权盈利本无可厚非。但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要反对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

  高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以及最主要的无线通信终端设备芯片制造、销售商之一,高通公司持有与手机相关的专利1400多项,其中包括大量的CDMA、LTE标准必要专利。高通公司在全球手机芯片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60%。作为被认定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高通公司,其专利授权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上的后发国家,如何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科技和经济进步有重要意义。

  高通涉嫌多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垄断定价;(2)掠夺定价;(3)拒绝交易;(4)限定交易;(5)捆绑交易和附加不合理条件;(6)差别待遇。根据发改委公布的信息,高通涉嫌多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一,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可能构成第1款规定的垄断定价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虽然从现有的数据无法说明按此方法计算出的费率一定高于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计价的费率,但从方法的本质上来说,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方法计价更具有合理性。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实际上延长了收费的时长,如果折算成专利有效期的实际费率,就可能构成一种不公平的高价。高通还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从发改委的表述来看,“免费”应当理解为在许可协议签订的过程中高通没有对反许可给予一定的对价,如果我们假设被许可人的反许可并非一文不值,而是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对价,那么高通涉嫌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被许可人拥有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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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曾亮、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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