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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实行双重标准【2】

朱邦凌

2014年04月02日08:0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实行双重标准

  P2P行业出现7年来基本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我们的治理模式是出现问题后的集中整顿。贵金属现货作为新兴市场,同样存在监管不够、过度交易、代客理财等行业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金融骗局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演变为灰色利益链和完整的犯罪链条。

  央行2011年12月底已表示,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但管得了黄金,管不了白银。之后,现货白银交易遍地开花。白银监管缺失的结果,某些交易所和贵金属公司本身沦为 “黑平台”。在某些地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下陷阱,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投资者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这些不良交易所已经涉嫌金融诈骗,不是一句行业发展不规范可以解释。

  互联网个人理财同样险象环生,这些张着血盆大口的金融黑洞,将不明真相和缺乏投资技能的投资者无情地吸附进去,掉入血本无归的深渊。确实,监管是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尤其在一个缺乏市场自律与市场信用的新兴市场环境下,严格的监管与谨慎的创新应该是主基调。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产品,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就得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范畴,但关键是以法制理念进行监管,不能走向过度监管和放任自由、出了事再说的两个极端。

  监管的双重标准与监管法制化的模糊,使监管政策随意性较大,导致部分金融产品有监管过度之嫌,而部分金融产品又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重要的是,勿以金融创新之名纵容诈骗,勿以金融安全之名扼杀创新。厘清创新与安全、诈骗的边界,请严打金融诈骗,勿扼杀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领域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上规范,完善法律规则,健全准入制度。不能以鼓励创新为名一味地放松管制,监管缺失的结果是人为造成无数个金融黑洞,客观上纵容金融犯罪行为,将弱势投资者置于虎口;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也要有合规意识,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层在互联网时代也需要加强“互联网思维”,鼓励真正的金融创新,严厉打击假借创新之名的金融骗局,以法制化监管促进市场早日形成自治能力和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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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曾亮、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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