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2013年9月20日新疆伊宁市警方处理的新疆首起网络谣言案中,传播者播报的消息是“新疆著名笑话大师依沙穆德于2013年9月6日去世”。办案民警对传播虚假消息的当事人哈某做了处罚。
新疆律师李强表示,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现行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定罪有标准可依、具有操作性。司法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李强说:“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认为,利用手机、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查处。广大网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打击和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多管齐下,利用技术、法律、行政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应该大力推进落实网络实名制,不断完善网站建设和备案管理规范,切实提高网络源头管控和溯源查控能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和遏制微信“传谣”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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