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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需担责 构筑信息安全网关键在引导

2014年10月21日08:12    来源:通信信息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人肉搜索”需担责 构筑信息安全网关键在引导

  “不用亲临现场即可破案”,随着科技高度发展和网络迅速普及,一大批“网络福尔摩斯”应运而生。从“女子虐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到“佛山小月月”事件,以往这些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无不显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2014年,人肉搜索依然在继续,“女学生惨遭人肉后自杀,韩星权志龙被爆吧”事件、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审判……人肉搜索的威力仍然巨大。

  人肉搜索风行,各方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它是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的利器;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罪不可赦。据《人民日报》报道,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肉搜索、大V转侵权信息、“水军”发帖等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加以禁止。可见,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一些打着“正义”旗号侵犯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必将被“扒皮”。

  “人肉搜索”需担责,弥补个人信息立法空白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尤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公民隐私面临尴尬窘境。基于这个原因,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惩罚泄露隐私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众所周知,公民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在虚拟环境中,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对公民个人名誉、形象等具有影响的“人肉搜索”行为,更应该予以制止和取缔。

  网络虚拟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当前,我国的法律侧重对现实环境的隐私保护,而对于虚拟环境下的隐私权,往往出现了法律层面上的监管真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是指向虚拟环境这一软肋,为公民个人隐私织起防护网。

  《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对网络信息侵权中的一些责任问题进行明晰,包括“水军”问题、个人转发、网站连带责任、个人隐私保护等等,基本涵括时下网络信息侵权较为常见的范畴。其中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他人发布、转载网络信息”是“水军”行为,而“帮助他人发布、转载”的表述显然针对个人。这意味着,不管有没有恶意,你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权事实,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可谓是给“网络侵犯隐私行为”下了强针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剑双刃:刀无错,错在人

  何谓“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用“人肉”命名,就是因为它与百度、360搜索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是利用人际网络和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在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中寻求答案。以新华网报道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主角徐某为例: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民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严重干扰当事人生活的例子举不胜举。当某一天,你的手机收到陌生人的“干扰”时,众多原因中不排除一个,即你有可能也中了“人肉搜索”的招。如今,“人肉搜索”已在整个互联网社会蔓延开来,因此“中招”并非小概率事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被数以千计的“网络福尔摩斯”放到显微镜下。

  人肉搜索就像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对公共事件、公共人物、官员的公共行为以及贪污腐败行为等的“人肉搜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对他人隐私的漠视和任意践踏又使其成为一把恶意攻击他人的“屠刀”。但是,倚天剑也好,屠龙刀也罢,本身都只是兵器。正义的人用了,它们就斩妖降魔;邪恶的人用了,它们就沦为“凶器”。刀无错,错在人。因此,要让“人肉搜索”发挥正能量,必须在“人”上下功夫,做足“引导”工作。

  规范引导并举上牢信息安全锁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利于弥补目前国内在个人信息立法空白之缺陷,值得期待,但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特有的现象和行为,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似有不妥。毕竟,人肉搜索是民间力量的代表,如果使用得当,可以展现大众的道德力量,推动社会民主进步的发展。不过,如何平衡人肉搜索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将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话题。

  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关键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因此,“引导”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治理网络暴力上,除了不断完善立法之外,社会各界需协同合力,正确“引导”。

  首先,大众媒介专业素养要提高,要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大众媒体不能总是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要真正承担起大众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要引导其遵纪守法。网络服务商要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对于明知存在侵权的内容,应主动删除或屏蔽,加强对内容的审查力度。

  最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网民加强自律和守法意识。网民需要切实认识到,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既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受法律约束。

  另外,政府及时、正确发布信息,也是一种很好的引导。

(责编:胡晓、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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