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5月30日电 (记者朱传戈)2014第十八届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于5月29至30日在北京展览馆举办。记者从软博会上了解到,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张素伦在2014年4月的《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应引入消费者权益因素》的论文,文中指出,如果某一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有害于其他经营者却有利于消费者,在对这种竞争行为进行定性时,应适当考虑竞争行为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
张素伦认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不同于传统行业,主要是争夺用户注意力、获得用户安装基础的竞争。这一特殊性直接影响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互联网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据摩根斯坦利亚洲董事总经理季卫东的演讲,在2011年网民在中国就已经到了5个亿。互联网行业发展大、发展快。季卫东表示,让自己晚上睡不着觉的就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可以说中国365行里面竞争最激烈的是互联网行业。在这激烈的竞争中势必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判定不正当行为也成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张素伦指出,在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用户不同于互联网消费者。在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格局与传统行业有所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重心也有所变化,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并没有改变。当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对互联网消费者有利时,如浏览器拦截视频贴片广告的行为、安全软件标注恶意网址的行为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应将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衡量因素。
他也特别指出,互联网创新不是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并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考虑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在对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有必要将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纳入分析框架,平衡互联网创新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