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门规范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可探索网上办理
11月5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等6部门发部通知范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工作流程。
规范明确了申请所需的材料以及流程。规范特别指出,各地可探索通过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核效率。
审核时间方面,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明宇)
以下为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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