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个人行踪信息、网络虚拟身份都应纳入“隐私权”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章规定。4月21日分组审议草案时,一些委员建议,个人行踪信息、网络虚拟身份等都应该纳入“隐私权”。
“建议人格权编草案扩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畴”,委员吕建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否则,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
委员刘海星说,草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未提及网络虚拟身份,“未充分体现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特点,建议有针对性地补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也提出,“建议增加民事主体网络虚拟身份的相关规定。理由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世界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世界发生的各类情况也会出现在网络世界中,仅对网名提供保护还不够充分,与该网名匹配的身份信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还需要明确”。
委员郑功成表示,“目前来讲网络应该是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甚至已经导致了一些人命案,有人因网络暴力而自杀了,但是没有有效的处理,所以要强化惩治规制,同时还要以案释法,通过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义信号发出去,一个案例就能使法律的立法原则、精神得到贯彻,希望第6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能够有所体现”。
委员吴恒则提出一个问题,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是不是要加以限制?“在实施医疗诊断、医学检查、针对重大传染病防控等涉及医患关系、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与无限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是有冲突的。强调自然人的权益,应当有一个极限的约定,不赞成无限的权利规定”。
吴恒说,草案规定,收集、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要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在现实中,如何面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如果自然人处于没有知觉、没有行为能力、而又急需抢救的状态,医生要采取各种手段获取患者身体信息的时候,是不是就有违规的嫌疑?如果发现自然人患有艾滋病却不告诉他,特别是不告诉他的配偶,一旦配偶受了感染,这种责任该由谁承担,有没有一个被追责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对自然人的隐私的权利应用应有一定的规约,而不是无限的”。
吴恒建议,在第6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增加规定:“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对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政府有关方面可以不受自然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约束”。
声音:
委员王砚蒙:人格权编中有很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段时间我也遇到了让我深受其扰的问题。前一段时间,我买了一套房,现在平均每天接到至少5、6个装修电话,他能准确地说出我买的是哪个小区、几号楼、几号房,严重侵扰了我个人的生活安宁。有时候我告诉他,我不要装修,你不要再打电话了,他还问我,你不装修买房干什么?对我个人生活造成了很多侵扰。草案当中有很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如第8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中就有不得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这个规定非常好。但是实际生活当中,它真能发挥作用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显得有些空泛,而且实际上根本无法通过这样命令性的规定来阻止侵权的发生。当我个人信息被侵扰之后,这样的规定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我以人格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真的能够帮助到我吗?我还是有些困惑。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