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讼案的法治启示
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诉讼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相关报道见A8版)
近年来,各地不乏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因开假病历、捏造病情、挪用善款等行为引发争议纠纷的先例,但大多没有进入司法渠道解决。上述案例首次由法院裁决,法院还向民政部、大病众筹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这对于发起人、捐赠人、网络平台、主管部门等都有着启示意义。
此案给人最大的启示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应该回到法治轨道。虽然这种新兴的社会求助方式已经帮助很多家庭筹到“救命钱”,但伴随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求助方式主要靠民间自律来维系,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规范,而自律的作用终究有限。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从发起、捐赠到平台管理,都属于民间行为。去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平台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范力度仍有不足。我国《慈善法》也没有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规范范畴。民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作用也不是很明显。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屡屡引发争议或纠纷,表明不仅一些发起人缺乏自律,存在隐瞒家庭财产信息、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等情况,一些网络平台也审核把关不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诉讼中,假如不是发起人的妻子举报“筹款基本没用”,涉事网络平台几乎不可能发现问题,此事也几乎不会被曝光。
这说明,仅靠民间自律很难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因此一方面发起人要继续加强自律,另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北京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这个意见值得认真听取。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已成为我国社会求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规范行为会影响捐赠人对社会求助的信任,继而影响慈善事业。只有加强自律与完善法律双轮驱动,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才能尽快规范化,更多人才愿意加入到捐赠人队伍,更多不幸的家庭才能获得社会帮助。
同时,规范发展的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还能减轻其他社会救助基金压力和我国医保支付压力——如果没有网络大病众筹助力,恐怕医保基金的压力更大。截至2018年底,仅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家大病网络众筹平台就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筹款总额逾415亿元。假如没有这415亿筹款,大病医疗的压力只能由家庭和医保承担。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不仅是民间行为,还涉及公共利益,不能只靠自律来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还需要健全法律——要么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增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相关内容,要么为其“量身定制”专门法规。当然,主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也要增加监督管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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