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电商“二选一”不必只看反垄断法
近日,在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多位法学专家就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发表了见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教授表示,平台经济中的限定交易现状,有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创新的环境(《法制日报》9月10日)。
所谓电商“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平台的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它平台经营。“独此一家”的供货要求显然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客观上也是一种垄断行为。然而,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垄断的构成要件。
这使得法学界对于“二选一”是否就是在搞垄断,存在一定争议。本次论坛上,不少专家认为“二选一”的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这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有较大相关性。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考虑到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业问题,“二选一”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有难度,因此建议“再等一等,看一看”“让子弹再飞一会”。
学界的争议显示了法律实务上的尴尬。明明大家都知道“二选一”具有垄断性质,其结果也必将导致垄断,但相关法律却束手无策。因此,在反垄断领域,对于如何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早日形成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则。
但是也要看到,“二选一”的违法性并不局限于反垄断领域。今年1月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今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则规定,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二选一”因侵害消费者利益,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个法条。
可见,在《反垄断法》尚未就有关规则进行完善之前,打击“二选一”也并非无法可依。当前,有关方面不妨绕过《反垄断法》上的争议,以其它相关法律为武器,执法者严格执法,权益受损者依法维权,形成合力,对“二选一”行为形成规制。
◎舒锐 司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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