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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发展前景可期

2018年12月08日21:54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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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传递明确信号,要激发进口潜力,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

  更多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将得到满足

  “这次的政策调整,对消费者来讲,意味着更多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将会得到更好的满足。”李成钢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也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必然要求,是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阶段居民高质量消费的要求。

  本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将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中国是世界第一网络零售市场,拥有全球最多的网购用户。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呈现快速增长。根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66亿元,同比增长75.5%。

  “跨境电商是个新业态、新模式,我们总体坚持的是鼓励这个业态发展,同时对其监管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李成钢指出,这次调整后,一方面监管政策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面更宽了。

  2016年5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稳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这次过渡期之后的新政,把这个“暂”字拿掉了,这也就意味着这次新政将会是一个相对长期的安排,将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我们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李成钢表示。

  “网红”商品进清单,新增加22个试点城市

  蒸汽眼罩、家用粉尘仪、剃须刀刀头、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旱冰鞋……财政部牵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共新增63个税目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靴、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商品类别,一些“网红”商品也进入清单,税目总数达到1321个。

  “为满足国内消费升级需求,我们对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选择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一些商品。”冯晋平告诉记者,“在交易限值方面,此次将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提高,今后还将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通知》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风险防控,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更健康发展。”李成钢强调。

  跨境电商未来前景可期,有效监管将不断完善

  据王炜透露,今年1至10月份,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零售进出口总额达1110.4亿元人民币,增长86%。其中进口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出口438.6亿元,增长173.9%。

  “近几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在4万亿美元左右,跨境电商作为新业态,在总的对外贸易盘子里面占比相对较小,但增长迅猛,从国际层面来说,跨境电商未来前景可期。”李成钢表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仅对于中国,从全球范围来看也是个新业态、新课题,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有效监管,实际上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李成钢指出,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

  王炜告诉记者,海关总署2016年研究制定并对外发布了“26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措施。这次为配合新政的出台,海关修改完善了“26号公告”,近日将对外发布实施。另一方面,全国海关根据需要,对电商的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确保跨境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跨境电商具有发展迅速、商品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特点,并综合考虑整个跨境电商发展、消费者需求、监管条件等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冯晋平表示。

   (本报记者 张翼)

(责编:初梓瑞、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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