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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薪制”需要契约精神

王培旭 孙思齐
2018年10月10日08:19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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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密薪制”需要契约精神

  不久前,匿名社交APP上出现了半张匿名工资条,这引起了网友的猜测,也引起了公司的关注。大众点评网创办者汉海公司认为这是公司员工季某的工资条,因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规定,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季某却称自己从未晒过工资条,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汉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对方12万余元。

  在本案中,公司在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及保密协议中,均标注了禁止泄露个人信息的条款。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因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泄露工资条截图为季某所为,因此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而汉海公司在制定公司员工手册过程,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因此,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另外,网络上出现的工资条,仅有社保缴费、公积金缴纳数额及个人所得税,并未出现季某的姓名及汉海公司的名称,不足以对该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也不足以达到让他人知晓汉海公司工资信息结构的效果。所以,其影响效果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地步。但是,如果公司在季某当月的工资条及聘任通知书中都标注了禁止泄露个人薪资,而他仍然在网络中上传薪资信息,那么季某就属于有违契约精神了。

  目前很多公司都流行“密薪制”,会在保密协议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对工资单保密的条款。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相应给予员工一些补偿。保密协议的内容,只要不是违法的,双方都可以自愿签订。

  在当今社会环境及经济环境下,个人薪资信息保密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及公司员工的团结。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泄露,或直接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那么就要有契约精神,一旦泄密可按照该条款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罚。但如果公司没有将相关制度告知员工,在事后却以此来处罚的话,则是违法的。

  只有遵守契约精神,才能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竞争力,才能实现个人薪资提升和职位晋升。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易潇、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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