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IT

网购促销虽好 购买还需小心

王竹萌
2018年07月04日08:50 |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小字号
原标题:网购促销虽好 购买还需小心

  近年来,网购消费日渐兴旺。在网络购物中,网购促销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一种热门消费形式,各大电商亦纷纷抢占网购高峰时机,在各自电商平台上凭借更优惠的价格尽可能吸引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可否认的是,抓住网购机遇的确能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然而在促销时段,消费者还应提高警惕,以免遭遇不愉快的购物体验。

  促销价高于平时交易价商家价格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案例】

  趁着网购促销季,小李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法国进口红酒,广告显示该红酒的专柜价为5600元,现促销活动价格为1888元。买回红酒后,他发现该红酒在购买前几天的原价却为1688元。小李认为商家利用“促销季”进行特价宣传,但实际上自己并未获得低于平日的交易价格,商家属于欺诈行为,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原告购买商品前七天内,将该商品的定价低于促销价格,利用促销活动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意愿而实际提高了价格,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根据原告的主张付出商品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

  【分析】

  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我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被告于电商平台上标示的涉案商品原价均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 因此,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忽视商家提示索赔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

  小张想要网购一台电脑,趁着打折旺季百般挑选,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广告宣传照片显示其液晶显示屏上带有内置摄像头。待电脑配送到家后,小张却发现电脑显示屏上并没有内置摄像头。小张认为商家构成了虚假宣传,要求退货并赔偿,于是,小张将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则认为,内置摄像头属于购买可选项,消费者购买时可进行自主选择,并非所有产品均与宣传图片一致,不同意小张的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对商品的属性进行了提示,原告根据广告宣传,在没有对涉案商品的可购买配置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购买了产品,应当认定已经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如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未对商品的真实状况进行夸大,未使消费者产生购买误解,则不能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用带有内置摄像头的高端产品作为广告图片,但在购买选项上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不构成恶意欺诈。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在购买产品时注意产品的详细参数,否则订单达成时即可认定为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责编:易潇、毕磊)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