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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网约车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应该相应担责

2018年05月22日16:52 | 来源:人民网-IT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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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孙博洋) 22日,由中消协举办的“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在京举行。会上,来自北京市三中院的法官张清波表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底线。

张清波表示,网约车发展时间不长,是一种新形态的交易模式,大家应持必要的容忍心态,给予平台适当的时间规范完善各项措施,但容忍是有限度的,不能以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代价,不管是什么行业,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底线。

张清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已经明确了,网约车经营平台涵盖在消法的经营者之内,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是非常明确的。

张清波还表示,目前对于网约车经营平台中的出租车、快车、专车等以盈利为目的车辆侵权安全,判决网约车经营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法院的基本观点。对于顺风车是否也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有争议。他表示,事实上顺风车侵权出现纠纷,有一个难点是如何判断是顺风车,还是借顺风车之名寻非法运营之实,这个需要顺风车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举证,证明你是真实的顺风车。顺风车的首要前提是车主出行路线是固定的,即首先由驾驶员发起的固定路线,不是临时的、随意的路线,是以分担出行成本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他指出,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每车每日限两单,就是为了杜绝以盈利为目的临时发出的多种路线,多次接单。另外,对于注册顺风车的驾驶员应当仅限于在一个网约车经营平台注册,避免借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

在谈到平台对营运司机的审核门槛时,张清波表示,对于平台来讲,最基本的审核义务是必须三证齐全,且线上线下人车必须真实、统一。换人换车显然不符合人车统一的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若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核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放任不合格车辆或驾驶员的违法运营行为,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或应知驾驶员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平台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院判连带责任最基本的出发点。

张清波认为, 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驾驶员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应该坚持。他还建议,网约车司机的审核应该与公安机关联网,或由公安机关来协助审核。

张清波还建议网约车经营平台应提高对入网车辆的保险额度,除交强险之外,应投保50万以上的商业险,降低运营风险。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侵权纠纷后,网约车平台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外,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勇于担当,始终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责编:乔雪峰、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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