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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俆星星
2018年05月16日08:17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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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上周,一则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虽然滴滴平台已公开道歉,但其究竟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仍受到热议。出行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乘客又当如何维权呢?

1. 顺风车司机准入门槛低于网约车

众所周知,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多种出行方式,各自运营模式也不相同,由此直接决定滴滴平台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定位。

此次遇害空姐所选择的是顺风车。所谓的顺风车模式,就是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在西方这种私家车共享行为十分流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位紧张。私家车车主在滴滴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并通过平台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与搭乘者达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车主支付明显低于出租车的费用,目的在于分担开销。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也就是说,在网约车业务中,平台就是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但该办法第38条又明确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随后,各地在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同时,也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以北京为例,《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京牌”“1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等。又如郑州市的相关规定中,也只明确规定了合乘趟次与收费标准,对车主资质并未有明确限定。同时,郑州市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平台在顺风车出行中的责任:“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不仅如此,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滴滴的法律责任: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信息审核不严应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当用户选择顺风车时,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滴滴平台究竟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滴滴公布的自查信息,此次空姐遇害案件中,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刘某属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滴滴平台发表的声明称,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均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未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是滴滴平台的重要义务。居间信息之下的居间服务才是平台提供的内容,信息只是媒介和表现方式而已,归根究底,滴滴平台应当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合乎约定的出行服务。审核完毕信息并不意味着其义务的终结,出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更应严格审慎地完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不仅包括严格的事前准入,更是应当贯穿于过程监督、事后协助整个过程。

当前,针对滴滴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存在争议,焦点集中于平台是中立的,还是针对其理应发现和可以避免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禁止措施。如果任由其发生,则平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车平台具备客观的技术能力及获利驱动,有义务承担起更大权重的法律责任。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体事实有限,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其法律责任绝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3. 搭车前核对司机身份和车辆信息不可省

除了探讨滴滴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外,人们更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出行平台应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乘客则应充分行使知情权。公布在平台上的各种协议及注意事项,乘客使用之前应当阅读并熟知,遇到疑问时可以咨询平台解决,避免遗漏格式性条款而损害权益。

出行前,乘客对平台司机的车牌号、手机号等信息应做到熟知,且分享给亲人或朋友,以免不时之需。乘车时,应当注意核对司机身份和车辆信息与平台上提供的是否一致,一旦发现疑问情况,应当果断拒绝搭乘并且及时投诉,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而疏忽核对出行信息。同时,乘客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搭车时提高警惕意识,不要向陌生人轻易吐露自己的职业、家庭住址等。

出行平台大多建立了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乘客在遇到不合规、不合法行为时,应及时投诉。如投诉无效,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一步反映,问题严重时可果断报警。出行平台针对投诉也应积极作为,针对其中存在侵害乘客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应进行汇总,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同时,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机,平台应考虑公布最终处罚结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编:易潇、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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