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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行受伤信息平台无过错

2018年01月14日08:3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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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顺风车出行受伤信息平台无过错

  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滴滴出行”运营商不承担责任。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2016年11月20日13时30分,郑州市民小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乘坐崔某驾驶的车辆。崔某驾车拉上小红后,在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红头部受伤。同日,小红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小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元。

  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崔某、陈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小红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红便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5万余元。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中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确定被告崔某、陈某各承担50%事故责任。因被告崔某与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系家庭用车,故被告崔某、邢某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滴滴出行”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红是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搭乘顺风车,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据此,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承保陈某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小红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赔偿小红各项损失1.1万多元,小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红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无不妥之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孟哲、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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