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IT

经营者刷单删差评最高罚二百万

孟亚旭
2017年11月05日08:3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小字号
原标题:经营者刷单删差评最高罚二百万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公共图书馆法等;决定免去郭声琨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赵克志为公安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7、78、79、80、81、8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将严查刷单和删除差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说,随着像“双11”等网络节日的到来,网商平台集中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眼球,促进消费,这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一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商家交易量因为没有那么大,便采取恶意刷单。”

  杨红灿介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9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

  据介绍,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也是更好地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

  刷单炒信最高可罚两百万

  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两种虚假宣传行为均进行了界定。

  新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搭售”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有媒体提问,“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时,会被搭售一些本并不想购买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什么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该条删除?”

  杨红灿说,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搭售”。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说,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去解决了。”

  他补充说,“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杨红灿介绍,此次通过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仅仅删除了有关“搭售”的规定。

  “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与有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有的转到其他法中,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相关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

  插链接、强制跳转最高罚三百万

  据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上述行为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违反上述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规定是这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杨红灿说。

  他表示,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与非法的问题、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确实是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他介绍,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持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做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他说,对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相关的部门,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责编:孔海丽、伍振国)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