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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共享单车倒逼管理升级

郝绍彬
2017年04月15日09:52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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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卖共享单车倒逼管理升级

  □ 郝绍彬

  近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多个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出现共享单车,叫价在40元至100元不等。一名来自上海的ofo小黄车的售卖者告诉记者,他可以召集人手,“搞100辆车只需要一天”,另外,此人还教授共享单车开锁技术,每个品牌要价1000元(4月14日《新京报》)。

  “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出现的新事物,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被不少违法犯罪分子盯上。有人在网上传授他人偷盗共享单车的方法或者组织网络贩卖,有人贪图价格便宜想搞网购。殊不知,这些通过网络买卖共享单车及其偷盗方法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盗窃、传授犯罪方法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网络交易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某种意义上,这些现象对于经营者做好风险防范是有益的启示,也提示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也应当查明事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处理。

  网络买卖共享单车倒逼经营者管理升级。共享单车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共享单车的合法使用者,因其个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的损失,也负有赔偿义务。随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而多个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出现的共享单车,叫价在40元至100元不等,还有人传授共享单车的开锁技术,说明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把共享单车作为犯罪对象研究得很“专业”,从破锁偷盗到销售形成“一条龙”。这必然会影响共享单车经营的正常秩序,甚至直接影响租用人的合理使用。故经营者应当摸清共享单车的损失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通过完善共享单车加密管理等技术措施,预防和减少破锁现象,从而实现共享单车的管理升级。

  同时,网络买卖共享单车提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偷盗共享单车的主要目的在于异地销售,故控制住销售中介应当是防范的重点。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出售的商品有审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利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交易平台在发现售卖共享单车信息后,能及时地进行删除,则可不承担责任。故共享单车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买卖共享单车现象时,应第一时间告知网络交易平台,从源头上堵住网络买卖的主渠道。

  贪图便宜而在网络上购买他人偷盗的共享单车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即便明知是销售者偷盗来的单车,其标注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也要保持应有的法律理性。一旦购买,轻则被经营者发现后要求返还,数额较大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责编:沈光倩、杨虞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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