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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网购维权将有法可依

孙  懿
2016年12月20日08:3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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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审议

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超过30%。去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与此同时,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 约束第三方平台

据统计,在中国,通过包括淘宝网在内的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根据草案,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针对第三方平台,草案着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指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为了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 网购维权有法可依

如今,人们在享受着网购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经常被网购过程中发生的商品质量、快递纠纷、卖家虚假信用评价等问题所困扰。草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在快递纠纷方面,草案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草案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草案也作出规定指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促跨境电商发展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吕祖善表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作出规定:

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小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者和相关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电子清单、电子税单等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相互承认。

(责编:易潇、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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