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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电信诈骗 支付结算管理打出组合拳

2016年10月10日08:30 |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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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设防电信诈骗 支付结算管理打出组合拳

  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严峻的当下,支付结算管理在进一步规范、趋严。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打出一套“组合拳”,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可疑交易监测、提高对买卖账户或冒名开户行为的惩戒力度。可以说,被业内人士评为史上最强举措的《通知》将从多方面“狙击”电信网络诈骗。

  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此举可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

  当前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银行内部风险点。

  买卖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惩

  规范管理个人账户的同时,对可疑交易加强监测、对涉案账户暂停业务、对买卖账户或冒名开户行为严厉处罚,也被业内视为对付电信诈骗的“利器”。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议,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通知》还建立了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

  另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责编:易潇、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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