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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召回政策不该内外有别

2016年09月22日08:06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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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星召回政策不该内外有别

  深圳市消委会9月20日晚称,由于三星Note7手机发生爆炸,三星近期宣布在欧美、韩国等市场采取全面召回措施,而9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国行版本不在召回之列。9月14日,经有关部门约谈后,三星宣布在中国大陆市场召回该款手机1858台。最近几天,该款手机在中国市场连续发生了两起爆炸事件,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普遍担忧。为此,深圳市消委会表示严重关切,并于9月20日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送了公开质询函。

  三星公司对Note7手机爆炸事件的处理本就存在问题,譬如在欧美市场采取全面召回措施,而在中国大地,经约谈后,也才召回1858台手机。并且,还以Note7在中国市场采用的是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作为不愿召回的理由。笔者认为,三星Note7的召回不能内外有别,至少应使用科学检测手段来查清该款手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则不能仅以约谈来施加压力,应及时启动调查和追责程序,倒逼涉事商家认真履行责任。

  对我国产品市场来说,召回是一个比较新鲜的词汇。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没有提及产品召回。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初次提到了食品召回制度。此后,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全领域的产品召回制度,根据规定,产品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就应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星Note7手机发生多起爆炸事件,应该说已经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在欧美、韩国市场采取全面召回措施,也说明其对销往该市场的手机质量高度重视。那么,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在中国市场销售的Note7手机质量更好或确实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不该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政策。而且,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约谈后,三星召回了1858部手机,反证中国市场的Note7并非毫无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多家航空公司主动采取措施,明确禁止Note7登机和托运。这无异于宣告Note7存在质量隐患。

  简言之,三星Note7应属于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理当由商家自行召回或由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相关后果,其中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监管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这时候,我们的监管部门须依法积极履职,不能只靠约谈或消费者协会呐喊,而是及时启动调查,督促商家采取有效措施,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责编:易潇、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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