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IT

互联网金融还需创新监管

贺  强
2016年04月27日08:4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小字号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还需创新监管(财经问道)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方便了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受到了各方广泛关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等诸多问题,有些甚至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例如,P2P跑路事件、e租宝集资事件等,不仅给广大互联网金融的用户带来严重损失,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金融监管是按照地域、按机构进行的,而互联网金融则打破了这些界限,出现了跨地域、跨时间、业务相互渗透、综合性强等特点,现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与之不相适应。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根据其不同形态、不同方式、不同功能来及时调整监管模式。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从以下4个角度做好监管“护航”:

一是严格把关互联网金融的运营资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可以搞金融并且能搞好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与发展其他金融一样,必须要有一定的资质。我们应该遵循“扶优限劣”的原则,对具有较好社会信誉、能够承担金融风险与亏损的优质机构和企业给予政策鼓励。而对于没有资质的公司与个人,则应加以监控和限制。

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当前一些公司或个人,根本就没有互联网技术的实力,也不懂金融业务,就随意建立“P2P平台”。部分所谓“P2P平台”只是民间融资换了一个外壳,其商业模式、行为及技术特征与互联网金融关系不大。这些平台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容易给互联网金融抹黑。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通过监管者的技术条件审核。

三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要明确区分违法违规行为与合法创新,对于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外衣搞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重点打击。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当防止“一刀切”政策。对真正促进普惠金融、有助于“双创”的互联网金融要实施适度监管,对具体业务要给予一定的弹性和创新空间,从而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资料显示,我国存在约8亿的潜在消费信贷用户。但是,在这8亿人当中,只有3亿人有征信数据,没有征信记录的人数多达5亿人。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这种普惠式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还应鼓励各地政府完善地方信用服务平台,倡导更多城市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者享受便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健康环境。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责编:陈键、杨波)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