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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不再是法外之地

裴小星
2018年10月10日08:20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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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代购不再是法外之地

刚刚过去的“十一”长假,海关严查海外代购物品入境的消息不胫而走,这不禁让人关注起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这部世界上首例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确定电商平台责任之外,较现行法律有哪些颠覆性的规定,又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哪些影响呢?

1 海外代购现行法律规定

在海外求学、工作、生活的人中,有不少开始做起了将国外商品转运到国内销售的代购业务。他们通常以个人为单位,依托电商或社交平台,对海外商品进行售卖。这种自然人网店(即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商店,最典型的即C2C电商平台上的个人网店)已经成为了目前海外代购的主力,也是电子商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移动社交软件的渗透率逐步提高,通过社交软件和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的个人商家越来越多。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网络零售规模居全球首位。在信息化发展带来新商机的同时,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支付安全保障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但是,相对于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却很少,如现行的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要求。

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仅见于我国工商总局在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该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明年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 新规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冲击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特别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的冲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举例来说,如果某留学生在一家电商网站上拥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且业务具有了一定的规模,那么该留学生必须马上去国内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且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会涉嫌违法经营和偷逃税款。

此外,如果海外代购的商品是特殊产品,还必须经过国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如销售食品,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除了办理相关的证照之外,电子商务法还要求网店经营者应当就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因此,不论是大型的代购公司或是小型的个人海外代购,都需要依法经营,及时公示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消费凭证。

3 电商平台负有监督义务

电子商务法提升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除了对自然人经营者自律的规定外,该法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电商平台对通过其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成本提高,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呢?诚然,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就另当别论了。此处的销售行为也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出现商品价格上涨。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相信海外代购市场将会在法律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地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编:易潇、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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