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报:政府部门关注华为事件正当其时
陈庆贵
2007年11月07日10:56 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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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11月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我以为,广东劳动部门的关注正当其时,一石多鸟。
广东劳动厅关注华为裁员事件并公开作出表态,可用权威结论消除民间误解和网上争议。我注意到,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后迅即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其中不乏“规避新法”、“侵害权益”之类的诟病和指责。究竟这些“帽子”能否适用,政府介入才能用权威结论消弭民间悬疑和公共纷争。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平等保护。对劳方而言,如果结论确属规避新法、侵害权益,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资方而言,如果不构成规避新法、侵害权益之说,相关指责和诟病自然不能成立,等于为其挽回了声誉和公信,这实质是政府在保护企业的合法行为。
广东劳动厅关注华为裁员事件并藉以媒体公布澄清事实真相和给出权威说法,其实是一种绝好的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可以消除当下坊间对新旧劳动法差异较为流行的三重误读。
一是不少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新的“铁饭碗”。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与有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照样可以解除。二是不少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其实,《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和熟练掌握技能,又有利于培养员工的企业忠诚度,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可不必谈虎色变。三是不少人认为新法比旧法格外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其实,新旧法同样都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平等保护。《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出对企业的平等保护。比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新法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经济性裁员条件,包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为新法比旧法格外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实在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 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我看来,广东劳动厅本次关注华为裁员事件,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媒体信息和民间声音的快速反应,从中可以看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的主动出手和积极作为,为其他地方监管部门应对类似事件做出了示范。
广东劳动厅关注华为裁员事件并公开作出表态,可用权威结论消除民间误解和网上争议。我注意到,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工事件后迅即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其中不乏“规避新法”、“侵害权益”之类的诟病和指责。究竟这些“帽子”能否适用,政府介入才能用权威结论消弭民间悬疑和公共纷争。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平等保护。对劳方而言,如果结论确属规避新法、侵害权益,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资方而言,如果不构成规避新法、侵害权益之说,相关指责和诟病自然不能成立,等于为其挽回了声誉和公信,这实质是政府在保护企业的合法行为。
广东劳动厅关注华为裁员事件并藉以媒体公布澄清事实真相和给出权威说法,其实是一种绝好的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可以消除当下坊间对新旧劳动法差异较为流行的三重误读。
一是不少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新的“铁饭碗”。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与有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照样可以解除。二是不少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其实,《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和熟练掌握技能,又有利于培养员工的企业忠诚度,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可不必谈虎色变。三是不少人认为新法比旧法格外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其实,新旧法同样都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平等保护。《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出对企业的平等保护。比如,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新法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经济性裁员条件,包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为新法比旧法格外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实在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 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我看来,广东劳动厅本次关注华为裁员事件,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媒体信息和民间声音的快速反应,从中可以看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的主动出手和积极作为,为其他地方监管部门应对类似事件做出了示范。
(责任编辑:崔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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