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勒索”华硕案:维权过度不等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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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1日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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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或遭起诉 华硕“陷害门”升级
●狱冤案另一当事人:手中证据将让华硕蒙受巨大损失
●修仰峰:华硕索赔案正义防线是怎样失守的
●许斌:从女学生向华硕索赔被逮捕看法律程序
●“女大学生”向华硕索赔过高,就该入狱?
●假芯索赔案:事实面前华硕还敢撑多久?
据《新京报》10月28日报道,曾轰动一时的“勒索华硕500万美金”案有了新进展,在看守所被关押10个月的北京某大学女生黄静,将获得海淀区检察院的国家赔偿。据了解,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其实,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发现所购买电脑CPU有问题而索赔500万美元”,但也不过是一件民事行为,是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做犯罪,执法机关将这样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不妥当的。黄静就此向生产厂家索赔,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做法欠妥,这也是民法的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不宜介入。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权益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要求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确切标准的。就消费者而言,其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此其提出赔偿500万美金或者更多,是对其权利的主张,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此也就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对上述途径,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度自由选择,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通过诉讼进行高额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而直接找厂家进行高额索赔就构成敲诈勒索。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其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
在这里不妨做一个反向思维:如果消费维权过火属敲诈勒索一说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由于到手的赔偿金额达不到预期的额度,就意味着该消费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显然不是这样。
为此,消费者高额索赔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李坚)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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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10月28日报道,曾轰动一时的“勒索华硕500万美金”案有了新进展,在看守所被关押10个月的北京某大学女生黄静,将获得海淀区检察院的国家赔偿。据了解,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其实,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发现所购买电脑CPU有问题而索赔500万美元”,但也不过是一件民事行为,是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做犯罪,执法机关将这样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不妥当的。黄静就此向生产厂家索赔,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做法欠妥,这也是民法的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不宜介入。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权益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要求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确切标准的。就消费者而言,其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此其提出赔偿500万美金或者更多,是对其权利的主张,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此也就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对上述途径,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度自由选择,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通过诉讼进行高额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而直接找厂家进行高额索赔就构成敲诈勒索。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其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
在这里不妨做一个反向思维:如果消费维权过火属敲诈勒索一说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由于到手的赔偿金额达不到预期的额度,就意味着该消费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显然不是这样。
为此,消费者高额索赔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论处。(李坚)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责任编辑: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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