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传播200张以上艳照追刑责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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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4日16:14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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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两位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发表看法,认为以“200张”作为传播艳照的刑事责任“门槛”,于法无据。
我国部分城市规定: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传播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本身也需要解释
陈忠林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图片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而且传播是指广泛散布,传播必须是面向一个大面积的公众人群,应当具有广泛性,“一对一”发送是否叫“传播”?“传播”本身也需要解释。
公众人物难有“隐私”
韩德云则认为,公众人物本身是难有“隐私”的,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认为,搜索艳照、浏览艳照、私底下朋友间共享艳照,完全出于人本能的猎奇心理,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是否需要使用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值得探讨。“只要民众个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干预。”韩德云认为,200张这一“数字”完全是没有依据的,但现在很多人都在说“不要上传200张”,这完全让人不好理解,“如果一次上传199张,分几次传播,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其实,200张只是一个数量而已,艳照事件的影响已经很难消除了。”韩德云说,“理论上说,陈冠希拥有这些淫秽私密照片的所有权,他可以向发布照片者索要赔偿,可这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国部分城市规定: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传播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本身也需要解释
陈忠林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图片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而且传播是指广泛散布,传播必须是面向一个大面积的公众人群,应当具有广泛性,“一对一”发送是否叫“传播”?“传播”本身也需要解释。
公众人物难有“隐私”
韩德云则认为,公众人物本身是难有“隐私”的,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认为,搜索艳照、浏览艳照、私底下朋友间共享艳照,完全出于人本能的猎奇心理,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是否需要使用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值得探讨。“只要民众个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干预。”韩德云认为,200张这一“数字”完全是没有依据的,但现在很多人都在说“不要上传200张”,这完全让人不好理解,“如果一次上传199张,分几次传播,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其实,200张只是一个数量而已,艳照事件的影响已经很难消除了。”韩德云说,“理论上说,陈冠希拥有这些淫秽私密照片的所有权,他可以向发布照片者索要赔偿,可这还有什么意义呢?”
(责任编辑:崔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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