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侵权案解读:数字版权保护并无专门立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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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0日09:20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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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法修订过慢
制约产业发展
作为谷歌侵权案中方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也曾在参与北京商报举办的数字版权沙龙活动时提出,我国数字出版在法律环境、法律制度、行业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赵赵与书生网关于书生网3年未向赵赵支付一分版费的官司,也一度把数字版权问题摆到了社会的层面上,但却未得到更多关注。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张洪波认为,很多出版社和著作权人面对侵权时,往往是望“网”兴叹,或者专门盯住打官司。其实这都是不可取的。究其原因,应该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并逐渐把法律诉讼当做维权的辅助手段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震慑。希望今后出版社与著作人能通过相应的协会来进行授权和版权服务,从而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图书出版著作权,作者分别授权给出版商和出版社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当出版商通过出版社得到图书的版权时,作者就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当出版商通过作者得到图书的版权时,出版商又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这是我国数字出版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此外,现在的数字出版产业有很多授权模式是由数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权,也有跟图书作者直接签约的,这样就存在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是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此外。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数字版权保护缺失
市场仍将面临侵权案件
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一种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
面对造成的冲突,刘玥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且发展的过于迅猛,摧毁了原有利益者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维权机制又没有构建成。因此在短时间内,市场还将处于一个混乱时期。
专家论点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1】 【2】
制约产业发展
作为谷歌侵权案中方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也曾在参与北京商报举办的数字版权沙龙活动时提出,我国数字出版在法律环境、法律制度、行业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赵赵与书生网关于书生网3年未向赵赵支付一分版费的官司,也一度把数字版权问题摆到了社会的层面上,但却未得到更多关注。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张洪波认为,很多出版社和著作权人面对侵权时,往往是望“网”兴叹,或者专门盯住打官司。其实这都是不可取的。究其原因,应该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一个畅通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并逐渐把法律诉讼当做维权的辅助手段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震慑。希望今后出版社与著作人能通过相应的协会来进行授权和版权服务,从而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有业内人士分析,一个图书出版著作权,作者分别授权给出版商和出版社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当出版商通过出版社得到图书的版权时,作者就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当出版商通过作者得到图书的版权时,出版商又会质疑为什么版费没有到自己的手里,这是我国数字出版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此外,现在的数字出版产业有很多授权模式是由数字出版商自己去找出版社“拿”版权,也有跟图书作者直接签约的,这样就存在重复授权、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是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此外。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数字版权保护缺失
市场仍将面临侵权案件
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一种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
面对造成的冲突,刘玥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上述的新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出现,且发展的过于迅猛,摧毁了原有利益者的价值基础,但是新的维权机制又没有构建成。因此在短时间内,市场还将处于一个混乱时期。
专家论点
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应具有世界眼光
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张文红认为,在谷歌侵权案背后,不光暴露出中国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政策缺失,更凸显了全球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与隔阂。
“目前,全世界各国对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大不相同,而此次的案件也就凸显美国和中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不协调。谷歌打着美国通过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旗帜在对全球的图书进行数字化收集、整理。而这无疑是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图书数字版权。”张文红表示,在国内,近两年不仅仅是谷歌案暴露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规范,可以说,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更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此外,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每个人对数字版权的不同需求。谷歌数字图书馆有传播人类文明的初衷,而也有些作家为了传播文化,期望谷歌能传播他的作品,而有些又是希望付费的。众口难调,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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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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