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部分内容 |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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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 |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 ·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 ·日本:以反私的垄断为代表 ·中国: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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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在中国有没有垄断? |
对于微软在中国市场是否存在垄断,中国软件协会的刘澎明确表示:微软确实存在垄断。99%的中国企业用的都是微软的操作系统。但他同时认为,对微软的“垄断”应该更理性地看待。现在微软的垄断行为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危害,虽然这种垄断是在市场上自然形成的,但实际上又没有形成垄断,因为市场上大家用的都是盗版,甚至连某些著名的公司都是用盗版的。如果正版化后,就会出现问题,市场上只有微软一家,那时候微软就是名副其实的垄断。 面对微软占据高达90%以上的市场份额,微软公关公司西岸奥美总裁周红旗表示:“微软相信自己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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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垄断的基点如何界定? |
尽管微软在美国和欧洲都相继被判决为有市场垄断行为,遭遇巨额罚款。但对于中国来说,假若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那么微软在中国垄断如何界定?其存在的基点在哪里?要判定微软是否垄断,还得从多方面来思量。 微软垄断,于中国反垄断法而言,还缺少足够充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滥用垄断地位的主体仅限于如邮电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微软并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主体。当然,最终是否该给微软带上“垄断”的帽子,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最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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