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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使用,不能如此任性

張燦燦
2020年11月23日08:12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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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臉識別使用,不能如此任性

  這個周末,以人臉識別為關鍵詞的兩個事件引起了公眾關注: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浙江一法學教授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案宣判﹔94歲行動不便的老人在銀行被抱起進行人臉識別激活社保卡。由此引發對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范圍、原則和安全保障等話題的討論。

  人臉識別技術作為新興技術,究竟將人類帶往何處,現在無法預判,但它在實際應用中已經壓不住頻頻冒頭的技術濫用、隱私泄露等風險。有人寄希望於“人臉識別第一案”能用法律為技術使用劃定范圍,堵住技術亂用、濫用的口子,但至此,這個事關重大的問題仍然沒有答案。

  在該案判決中,法院重申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征得當事人同意,並以野生動物世界單方面更改合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為由,判決其賠償損失並刪除原告的個人信息,但同時判決也指出,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由此可見,野生動物園這樣的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並不違法,從該案判決中也無法找到人臉識別使用范圍界定問題的答案。

  人臉識別是技術進步,能帶來很大便利,這毋庸置疑。但這份技術紅利究竟能為誰享受,風險誰來承擔,答案卻並不明了。94歲老人腿腳不便,仍被要求趕往銀行完成人臉識別。原本看似用戶福利的技術實際卻成為負擔,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人臉識別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很多問題,使用機構獲得的便利是顯而易見的,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工支出。但對消費者來說,得與失還有待權衡:便利或許有,但風險一直在﹔知情權不足,選擇權有限,安全性未知。

  民法典明確了對包括生物識別信息在內的隱私權的保護,網絡安全法中也有個人信息收集、存儲及使用等方面的規定。但“在授權范圍內就可以使用”,這一原則仍需要進一步解讀。倘若不接受人臉識別,我們將無法進入小區、商場、公園,這種“看似自願的變相強制”如何避免?一些未經安保能力驗証和門檻限制的場所也能隨意加入收集、使用人臉數據的隊伍,將保護的籌碼全壓在中端監管和事后維權上,人們如何獲得充足的信息安全感?技術使用看似零門檻,但涉及到公眾隱私安全,就是在無形中要求法律必須給予足夠的入門約束。

  人臉識別技術不可能隻依靠一起案件判決就能明確法定使用范圍,仍需要細化相關法律,將“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在具體使用場景中明確界定。而在此之前,公共場所的人臉信息採集工作不妨步伐慢一點、使用謹慎一點,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拿出可信賴的信息安保措施,這才是贏得更大使用空間的前提。

(責編:趙超、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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