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規定:公眾賬號不得制造虛假輿論熱點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趙超)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10月15日消息,為了促進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對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生產運營者提出了更為細致的監管要求。
在資質層面,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在賬號層面,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批量注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范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
針對違規違法賬號,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禁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公眾賬號以相同賬號名稱重新注冊;對注冊與其關聯度高的賬號名稱,還應當對賬號主體真實身份信息、服務資質等進行必要核驗。
針對商業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與生產運營者開展內容供給與賬號推廣合作,應當規范管理廣告經營、知識付費、電商銷售、用戶打賞等經營行為,不得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夸大宣傳、實施商業欺詐等,防止違法違規運營。
征求意見稿要求,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布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台賬號,批量發布同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牟取不當利益;
(八)批量注冊、囤積或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或未採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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