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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億“區塊鏈”騙局:傳銷套路穿區塊鏈新“馬甲”

2020年09月29日09:00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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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500億“區塊鏈”騙局:傳銷套路穿區塊鏈新“馬甲”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提出10余條補充偵查意見——

揭開500億“區塊鏈”騙局

打著“幣圈第一大資金盤”的幌子,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進行網絡傳銷。短短一年時間,發展會員200余萬人,層級關系高達3000余層,涉案金額500多億元……

江蘇省鹽城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披著“區塊鏈”外衣的網絡傳銷案,9月22日有了一審結果: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陳某、丁某、彭某等16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案贓物、贓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記者了解,這是國內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

傳銷老套路,穿上區塊鏈新“馬甲”

2019年初,鹽城市公安局在日常網絡巡查中發現一個名為“PlusToken”的平台疑似搞網絡傳銷,隨即成立專案組。

警方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陳某、丁某、彭某等人架設搭建“PlusToken”平台,發展會員200余萬人。除境內會員外,還有不少境外會員,層級關系高達3000余層。在一年時間裡,這個平台吸收會員比特幣、以太坊幣等數字貨幣948萬余個,按當時市場行情計算,折合人民幣總值500多億元。其中大部分數字貨幣被用於發放會員“拉人頭”獎勵,還有部分被變現用於陳某、丁某、彭某等人日常開銷和個人揮霍。

“PlusToken”平台為什麼能吸收這麼多會員?該案承辦檢察官、鹽城經開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徐玉潔介紹,該平台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

陳某等人將平台包裝成跨國企業﹔而彭某有傳銷犯罪前科,傳銷推廣經驗豐富﹔丁某在區塊鏈領域“有身份、有資源”,熟悉區塊鏈技術。

陳某、丁某規定:會員必須由上線推薦,並購買至少500美元的比特幣、以太坊幣等主流數字貨幣,再以數字貨幣入會,即可每月獲得6%至18%的收益,即靜態收益。

會員推廣會員還能獲得動態收益。動態收益又分為直接鏈接收益和間接鏈接收益兩種,直接鏈接收益即第一層級下線每個賬戶靜態收益的100%﹔間接鏈接收益是第二層級至第十層級下線每個賬戶的靜態收益的10%。

為了鼓勵會員發展更多下線,“PlusToken”平台推出“高管佣金”獎勵模式。根據發展下線數量和投入資金數量,將成員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等五個等級,並按照等級高低疊加下線靜態收益作為獎勵和返利。

該平台自創“Plus幣”作為會員收益的結算方式。“Plus幣”沒有任何價值,其發行數量、價格、漲跌都由陳某掌控。會員賺取的“Plus幣”可以賣給下線,也可以通過平台變現成為主流數字貨幣,但兌現需要后台人工審核。

“PlusToken”平台的靜態、動態獎金制度設置與以往傳銷平台類似,只是加入了區塊鏈、數字貨幣概念,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都是依靠包裝,不斷發展下線維系平台運轉,其實質仍是“寵氏騙局”。

引導偵查,追蹤450個比特幣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鹽城經開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及時介入,引導偵查。

不同於以往辦理過的網絡傳銷案件,“PlusToken”平台收取會員的“門檻費”均為主流數字貨幣,數字貨幣與人民幣流轉方式截然不同,不存在交易賬號和交易流水,參與人員是誰、在其中起什麼作用?涉案資金流向何處?承辦檢察官圍繞証據要害、涉案金額審計等重點問題提出了10余條補充偵查意見。

眾多涉案者如何區分行為性質?承辦檢察官緊扣“傳銷”本質,對涉案人員在組織架構中的作用、發展層級數量、涉案金額等方面,將其分為發起策劃者、對組織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兩個層次,分別按照該角色在“PlusToken”平台中具體所起的作用,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從嚴認定組織者、領導者。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鎖定境外服務器,固定電子証據,再結合相關証人口供形成了有效証據鏈,充分証明發起人陳某、“軍師”丁某、“運營”彭某等人在傳銷組織中起到的組織、領導作用,尤其是用証據將一直自稱只是一名普通會員的丁某鎖定為主犯,他在傳銷組織中打著區塊鏈幌子、雇用外國人做“傀儡”、偽造海外背景等,起到了“軍師”的作用。

如何查清資金流向?承辦檢察官根據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計報告,再結合鑒定報告,逐一核查涉案數字貨幣去向。在這一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有450個比特幣不知去向。而這450個幣的原始持有者——陸某某始終辯稱“助記詞忘記了,無法找回”。經過全面梳理陸某某、陳某某、劉某等人口供,發現450個幣的最終去向均指向了一個人——陸某某的弟弟陸某龍。

陸某龍在幣圈有一定知名度,曾是“幣知財經”的創始人。由丁某推薦加入,負責平台推廣、對外宣傳。按照2019年6月市值來算,這450個比特幣合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

承辦檢察官分析,陸某龍姐弟“玩轉”幣圈多年,深諳幣圈之道,加之價值之大,不可能犯這麼低級的錯誤。遂引導公安機關以陸某龍為中心,輻射其周邊人,對他們的通訊設備以及錢包賬戶地址進行實時監控。

后經多次審查,成功追回200多個比特幣和10萬多個柚子幣(由其轉移的249個比特幣兌換而成),合計價值人民幣近3000萬元(行情變化)。

面對翻供,公訴人從容應對

由於涉案人員多、金額大,証人証言縱橫交叉,為了實現精准打擊,鹽城經開區檢察院積極聯合上級院、公安、法院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凝聚辦案共識﹔同時,在庭前圍繞案件定性和主從犯地位區分兩個方面,形成3萬余字的出庭預案材料,准備了60多項應對意見。

今年7月2日,該案開庭審理,3名公訴人出庭,而辯護律師有14名。

庭上,丁某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盤翻供:“我對指控我策劃品牌有異議。陳某只是跟我咨詢App信息,沒有告訴我層級模式,我不知道這是傳銷。”

公訴人結合案件事實,運用精心設計的訊問提綱,與丁某當庭質証:“你賬號下面的336個會員是誰發展的?這336個賬號就沒有一個人投錢嗎?”“我不知道。”

公訴人繼續問道:“鄭某、王某虎、陸某龍他們在平台裡具體分工是什麼?”“鄭某負責平台維護、技術開發,王某虎后來接替鄭某做技術開發,陸某龍負責推廣Plus。”“ 他們是怎麼加入的?”“ 是我介紹給陳某的。”

……

公訴人又出示了丁某與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証實“PlusToken”平台名稱、組織架構、獎勵機制、運營機制等關乎發展的關鍵部分均由丁某和陳某商議策劃。

丁某仍堅持辯稱“我只是普通成員”,但隨著庭審的推進,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暴露無遺。

公訴人對丁某和另外4名翻供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刑期,均被法院採納。丁某最終被判處八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盧志堅 伏晶 周雨晴

(責編:趙竹青、初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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