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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買賣“網課”進行集資詐騙 每節課穩賺將近40元

2020年09月22日08:40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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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利用買賣“網課”進行集資詐騙 每節課穩賺將近40元

  平台上線后,犯罪分子大肆忽悠被害人自賣自買,每節課穩賺將近40元

  買賣網課賺“補貼”,小心陷阱!

  匡雪 張艷 崔丹丹

  現如今網課逐漸成為廣大學生學習的一種新方式,各大教育平台推出多種網上教學資源,老師化身“主播”在線為大家傳道授業解惑。然而網絡水深,有些不法分子“挂羊頭賣狗肉”,對外宣稱是網絡教育平台,實質卻利用買賣“網課”進行集資詐騙。近日,經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某、沈某、楊某、趙某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處以十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涉足網絡教育,利用“教育補貼”吸納資金

  2018年3月,家住山東莘縣的劉某找到自己的好友沈某,說有一個賺錢的門路想與他合作,這對“難兄難弟”前期一個遭遇電信詐騙損失三四十萬元,一個被傳銷組織騙去七八十萬元,都急需還債。沈某自然不會排斥送上門來的財路,劉某便將投資一家網絡教育平台的想法告訴了他,兩人一拍即合。在他們看來,濟寧是孔孟文化的發源地,對於做教育行業有“先天”優勢,深思熟慮后兩人將公司地址選在了濟寧市。

  2018年3月到8月這半年間,兩人在濟寧選址租房注冊公司、申請營業執照。一切籌備妥當后,劉某從四川買來的教育App也經過網絡備案可以投入試運營了。8月22日,平台正式上線,“魚餌”已成,就隻待“魚兒”上鉤了……

  這款網絡教育平台的運營模式十分簡單,教育僅僅是幌子,利用高額返利噱頭集資才是真。首先是鼓動被害人注冊“教師號”原價發布課程,根據教師級別的不同,一節課售價在400元至1200元價格不等。之后再讓同一被害人注冊“學生號”購買課程,前期購買課程享受9折“教育補貼”,之后升到9.2折,交易完成一小時后,課程費便可到教師賬號,但需要一周的時間才能提現。這樣折算下來,對於被害人來說,一節400元的課程,可以賺將近40元的“教育補貼”,一天可以發布10節課程,怎麼看都是穩賺不賠的。

  但所謂的“教育補貼”出自哪裡?據劉某交代,這個平台根本就沒有任何盈利點,前期他拉人組建多個微信群、QQ群,並在群裡大肆宣揚他們公司是一家培訓教育機構,現在加入群可以贏教育補貼,並找來自己的朋友楊某、趙某當“托”,在保障他們能夠賺取利益的情況下,讓他們扮演群眾角色,在微信群裡發送收益到賬截圖,發表“穩賺不賠”的言論,烘托氣氛,吸引更多人來投資平台。這期間一直都是他們注冊的公司在倒貼錢,為的就是讓持觀望態度的潛在投資者信以為真,畢竟這種“打時差”的經營模式,隻能依賴不斷地拉人員入群並在該平台上購買課程才能維持下去。

  從爆發性盈利到崩盤,隻有短短三個月

  剛開始,群裡活躍的基本上都是“自己人”,漸漸地,很多人看到在這個平台真的能夠掙到錢,也開始爭相購買課程。隨著參與人數不斷增多,他們的公司開始日益壯大,“運營模式”逐漸清晰:劉某實際操控公司的運營,負責公司的全盤工作,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沈某負責客戶資料的完善和給教師打款信息的確認等工作,楊某負責宣傳工作,拉關系建群,為別人入群上課提供條件等,趙某負責在群內宣傳,跟著劉某錄入打款信息。

  2018年10月,劉某利用賺來的錢給自己添置了一部豪車用來洽談新業務時充門面。眼看著公司賬戶金額達到了500萬元以上,沈某害怕了,就想分一筆錢后“金盆洗手”。他將想法告知劉某后,被一陣嘲諷,說他眼光不長遠,並開始給他構思未來公司開設實體教育培訓機構的藍圖。為了能夠穩住沈某,劉某拿出一筆錢還了沈某的部分債務,這才使得沈某繼續干下去。

  然而好景不長,同年11月下旬,平台遭受黑客攻擊,投資人數降低,平台資金驟減。為了挽回損失,劉某等人立即啟用了一款新的教育App,並進行大規模返利,然而,這些做法仍舊沒有扭轉公司瀕臨崩盤的局面。11月25日,劉某、沈某取出公司賬戶剩下的60余萬元,花4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車和幾部手機及手機卡,40余萬元歸劉某,剩下的錢其他人瓜分后各自跑路。

  就在公司人去樓空的前兩天,他們還在對外發布將舉行招商會、培訓會、參觀孔府孔廟、奠基儀式等一系列虛假宣傳活動的信息,劉某仍在群內宣傳公司即將復蘇,鼓動繼續上課等言論吸引被害人繼續投資。直到12月,所有群一夜之間全部解散,這場依托教育平台實施詐騙的騙局才被揭開真實的面目,此案共造成全國各地32名被害人損失140余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檢察官精准定性

  從偵查階段到庭審,幾名被告人雖然供述了利用App以購買課件返利吸納資金的犯罪事實,但一直辯解主觀上不是故意詐騙,是想通過吸收資金來開實體培訓機構,該行為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辦案檢察官深入剖析案件本身,通過對被告人的多次訊問,結合所有証據給出精准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核心區別是: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從主觀方面,劉某等人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一是從公司的運營模式上看,該公司沒有其他經營活動,無其他收入來源來支撐對被害人的所謂“補貼”,是通過后購買課程的被害人所支付的課時費來返還之前被害人的課時費,這種“以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模式沒有盈利點,這樣運作公司無法長久,其本質同“龐氏騙局”一樣﹔二是經營過程中被告人購買豪車自用,在平台關閉后購買二手車出逃,肆意揮霍被害人錢款﹔三是平台關閉后私分所騙錢款,攜款潛逃,更換手機和手機卡,四處躲藏。

  從客觀方面,劉某等人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利用微信群廣泛進行虛假宣傳,稱公司有實體培訓機構﹔在微信群內當托發布到賬截圖,發表“到賬有保証”等言論,除此以外,在微信群建立初期,讓內部人員購買網課,並在微信群內發布大量截圖,以此騙取其他被害人的信任,騙取被害人購買課程入資﹔在App崩盤的前一天,公司還在虛假宣傳以誘騙被害人繼續投入資金﹔平台關閉后,劉某仍在微信群內宣傳公司正在進行重組、購買課件獎勵400元鼓動被害人繼續打款,以達到其繼續騙取資金的目的。劉某等人實際上無任何返本付息的能力,以高額返利利誘被害人,利用了佔便宜的思想誘騙被害人投資,符合集資詐騙的客觀行為模式。

  最終,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宣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集資詐騙套路深,任何打著“高額回報”“短期回利”的幌子進行資金募集的行為都要特別注意,投資者應通過正規途徑進行合理理財,切勿輕信通過建群這類方式進行傳播的投資項目,以免上當受騙造成財產損失。

(責編:趙竹青、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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