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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微信讀書被判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抖音:會上訴 微信讀書:尊重判決

2020年07月31日08:35 | 來源:人民網-IT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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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31日電 (申佳平)記者獲悉,北京互聯網法院30日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抖音APP 4.3.1版(下稱“抖音APP”)、微信讀書 3.3.0版(下稱“微信讀書”)均有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情形,但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隱私主要是防御性權利,注重精神利益﹔個人信息權益注重預防侵害,同時有財產利益,有積極利用的可能。判斷是否構成隱私,需要符合社會一般理性標准,強調其‘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雖然未正式實施,但對隱私權的概念、范圍,與個人信息的關系有了較為明確的指引。互聯網時代,需要合理考量隱私、個人信息的關系,進而平衡個人信息保護及信息合理利用的關系。

(圖片來自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記者了解到,對於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抖音APP、微信讀書目前均已作出回應。字節跳動法務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微信讀書方面向人民網記者表示,微信讀書尊重法院判決,相關功能已進行迭代優化,將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

抖音APP未經授權獲取用戶信息 一審被判構成侵權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號披露,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系人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號碼注冊登錄抖音APP后,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將抖音APP的運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視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圖為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頁面截圖)

凌某某訴稱,其於2019年2月9日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系人的情況下,注冊登錄抖音APP,發現大量好友被推薦為“可能認識的人”。抖音APP非法獲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手機通訊錄等個人信息和隱私,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微播視界公司辯稱,其基於其他抖音用戶授權訪問的通訊錄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向凌某某推薦了“可能認識的人”,其並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關系﹔關於保存期限問題,其為保証服務質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長期保存符合用戶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凌某某公証時所用手機通訊錄為空,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訊錄信息。通過IP地址獲得的城市級別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識別性,不屬於隱私和個人信息。請求駁回凌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經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及“地理位置”均屬於個人信息,微播視界公司構成侵權。

不過,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同時指出,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視界公司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微播視界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刪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並存儲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機號碼的個人信息﹔微播視界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刪除未經凌某某同意通過抖音軟件收集並存儲的其地理位置信息﹔微播視界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微播視界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凌某某經濟損失1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4231元﹔駁回凌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動添加微信好友 微信讀書一審被判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還披露,因認為微信讀書在未經其有效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其微信好友關系,為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並向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默認開放其讀書信息構成侵權,黃某於2019年將微信讀書軟件、微信軟件的開發者、運營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訴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騰訊公司侵害原告黃某個人信息權益。雙方當事人當庭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圖為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頁面截圖)

在此案件中,原告黃某認為騰訊公司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要求騰訊公司解除其微信讀書內對微信好友的關注、停止提供讀書信息、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對此,騰訊公司認為,原告黃某並未証明微信讀書存在自動添加關注的行為,此外,微信讀書中的讀書記錄向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開放,在微信讀書的用戶協議中已經進行了告知,並經用戶同意,不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裁定微信讀書存在為用戶自動添加微信好友的行為。

法院認為,原告完成了初步舉証,騰訊公司主張原告主動添加關注,應當提供相應的証據。而騰訊公司就原告是否初次登錄、原告授權過程這些事實,均能提供用戶操作的后台數據予以証明,因此,也應有關於原告添加關注的操作記錄、自動關注功能設計的代碼等証據。在騰訊公司掌握証據卻未提交相關証據的情況下,法院採信原告的主張,認定原告微信讀書中的關注關系為微信讀書自動添加。

此外,法院認為,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原因有三:一是微信讀書、微信為兩個獨立應用,不能當然進行好友關系的遷移﹔二是讀書信息可能構成對用戶的“人格畫像”,互聯網時代,用戶應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三是微信讀書產品設計侵害用戶隱私風險較高,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並征得同意

關於是否侵害用戶隱私權,法院認為需要結合信息特點、使用方式等進行“場景性”判斷。

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雖然未正式實施,但對隱私權的概念、范圍,與個人信息的關系有了較為明確的指引。互聯網時代,需要合理考量隱私、個人信息的關系,進而平衡個人信息保護及信息合理利用的關系。隱私主要是防御性權利,注重精神利益﹔個人信息權益注重預防侵害,同時有財產利益,有積極利用的可能。判斷是否構成隱私,需要符合社會一般理性標准,強調其“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

“對於讀書信息,用戶可能存在不願為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業回報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於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北京互聯網法院稱,就本案來看,原告的讀書信息呈現方式為“原告閱讀了《好媽媽勝過好老師》《所謂情商高,就是會說話》兩本書籍”,尚不至構成一般理性標准下的“私密性”標准,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不予支持。

對於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結果,騰訊計算機公司停止微信讀書軟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為,並刪除微信讀書軟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讀書中對其微信好友的關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對原告的關注﹔停止將原告使用微信讀書軟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讀書時長、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為﹔騰訊深圳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公証費66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APP專項整治在行動 抖音、微信已回應判決

近期,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啟動2020年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治理工作,對APP后台自啟動、關聯啟動、私自調用權限上傳個人信息,錄音、拍照等敏感權限濫用等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和深度檢測。

29日,工信部召開縱深推進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會議,指出將重點整治包括APP、SDK(軟件工具開發包)在內的服務提供者存在的“越界”行為。

記者了解到,對於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抖音APP、微信讀書目前均已作出回應。

字節跳動法務相關負責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管機構對於網絡運營者留存數據時間的要求。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系我們進行處理。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 

微信讀書方面向人民網記者表示,微信讀書尊重法院判決。“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2019年5月底,我們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未來,微信讀書將繼續努力優化產品,為用戶提供更優質的閱讀體驗。”

(責編:申佳平、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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