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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反催收聯盟”涌現 套路違法不可信

2020年05月12日08:41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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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暴發后,央行、銀保監會等部門出台多項舉措強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業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服務。但一些政策被“老賴”“反催收”群體借題發揮,趁機加以利用,將政策變為其拖延還款、逃避催收的“理由”。

據媒體報道,一些互聯網平台近期涌現大量“反催收”群組和服務,傳授利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政策拖延還款的新招數。

以疫情之名,“反催收聯盟”再度來襲——他們有統一的團隊教逾期借款人包裝話術、制造假病歷、社區隔離証明等,收取高額費用幫助借款人逃避債務。

然而,這些“反催收中介”真的靠譜嗎?這些行為可能觸犯了哪些法律?借款人採用他們的辦法欠款不還,又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疫情暴發初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証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於1月31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的個人、一線醫護人員等在信貸還款政策、逾期信用記錄報送方面給予保障性傾斜。

根據通知精神,多數金融機構對於允許延期還款及調整信用記錄的主體進行了明確,基本為以下三類:一是身處湖北地區且確因疫情無法按時還款的﹔二是借款人本人或直系親屬為確診或疑似病例的﹔三是一線醫護人員或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提供居委會証明、單位証明或者醫療機構相關証明等,即可發起申請。部分債務人抱著僥幸心態,聽信“反催收中介”的慫恿,用虛假証明材料,向銀行申請延期還款。殊不知,不僅可能因小失大,還面臨落入陷阱的風險。

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中,按約定還款是借款人的義務。而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其延期還款或調整還款方式,實質上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如果借款人利用虛假証明而騙取“優惠”,則構成欺詐,一經核實,貸款方有權拒絕申請或撤銷該變更事項。屆時,借款人不僅要補齊拖欠款項及額外利息,還需要承擔違約金並被納入失信記錄。此外,已支付給“反催收中介”的高額費用更是打了水漂,得不償失。

有些借款人心存僥幸,認為“反催收中介”提供的証明材料足以以假亂真,且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等單位忙得不可開交,証明材料的核實存在困難。其實,即使借款人一時得逞,貸款人在發現虛假申報的情況后也享有撤銷權。即使金融機構沒有察覺,“反催收中介”也可能利用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把柄”,一步步誆騙或脅迫借款人步入“套路貸”陷阱。借款人想利用套路,卻經常被“反催收聯盟”套路。

同時,“反催收中介”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催收中介”認為自己居於幕后出謀劃策,沒有直接對接金融機構,並無風險。實際上,其為“客戶”提供虛假証明材料時,如果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証件、印章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情形,則已經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妨害公文、証件、印章的犯罪﹔而以欺騙、脅迫等行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引誘借款人掉入“套路貸”陷阱的,根據其具體情節,或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關於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相關規定。

在此提醒金融借款人,誠信履約,勿存僥幸,別貪圖延期還款之小利,莫輕信“反催收中介”的忽悠,否則可能落得被列入失信名單和被騙錢的“人財兩空”。同時,也勸誡那些借疫情之機牟利的“反催收聯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莫因貪利而行不法之事,自以為是“打擦邊球”,實則掩耳盜鈴,誤人害己。(作者:郭鍶淵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記者蒲曉磊)

(責編:趙竹青、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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