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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開除王湘 電競選手頂風打假賽為哪般

鄭蕊 伍碧怡
2020年03月26日07:54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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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W電競俱樂部於3月25日正式開除戰隊隊員王湘(ID:WeiYan)的動作,讓國內電競圈再起波瀾,而此事的源頭則是WeiYan被指涉嫌打假賽。近年來,電競圈內假賽屢禁不止,包括《英雄聯盟》《DOTA2》在內的幾個大型電競賽事也均被曝出過假賽丑聞。實際上,在電競行業中,不同等級的選手薪資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一線選手薪資高待遇好,二三線戰隊選手甚至入不敷出。因此,盡管打假賽已被明令禁止,並制定了禁賽、開除等處罰措施,但仍有選手為了一時的利益而選擇頂風“打假”。

  屢禁不止

  針對網絡有消息稱WeiYan打假賽一事,3月25日凌晨3點16分,RW電競俱樂部通過微博發布違規人員處理公示稱,“隊員王湘(ID:WeiYan)在參加2020年LPL春季賽期間存在嚴重違紀及違規行為,對此,俱樂部秉承一貫零容忍的態度,即日起正式解除與王湘的《選手服務協議》並將資料同步至LPL聯盟處理”。

  隨后,英雄聯盟職業賽事紀律管理團隊(以下簡稱“聯盟紀律管理團隊”)也發布調查聲明稱,聯盟紀律管理團隊已在第一時間成立專項調查小組,於3月25日派遣官方調查人員進駐RW俱樂部,並對整個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調查完畢后將會第一時間公布處理結果。

  打假賽在體育競技中已是屢見不鮮的現象,電競行業也不例外。僅以此次假賽風波牽涉到的RW電競俱樂部為例,在此次WeiYan涉嫌打假賽被調查之前,去年4月,該俱樂部二隊RWS戰隊也曾被指涉嫌打假賽,最終RWS四名隊員遭到禁賽處罰。

  除此以外,包括《英雄聯盟》《DOTA2》在內的幾個大型電競賽事,均曾被曝出過假賽丑聞,同時DG戰隊、Ulrica戰隊等多個戰隊均曾被牽扯進假賽丑聞。尤其是去年LGD俱樂部的假賽風波,更是一度引得議論紛紛,最終該俱樂部對LOL分部選手向人杰(ID:Condi)處以18個比賽月的全球禁賽,同時LOL分部經理、預備隊伍選手、預備隊伍教練團成員等也均被予以處罰。

  利益驅使

  近年來電競選手已逐步被認為是存在著大量缺口同時前景較好的職業,而不少電競選手對外所展示的奢靡生活,也令外界認為該職業有著較高的收入待遇,但並非所有選手的情況均是如此,在利益驅使下,也導致了打假賽的出現。

  據人社部2019年6月發布的《新職業——電子競技員就業景氣現狀分析報告》顯示,盡管頂尖電競職業選手年薪基本都能達到百萬元及以上,但不同梯隊的電競職業選手工資水平差距較大,一線選手、二線選手、青訓隊員的工資水平明顯不同。且從調研數據來看,真正能實現薪資水平高於當地平均薪資2倍以上的隻佔比16%,另有近四成的薪資水平則是等於甚至是低於當地平均薪資。此外,RNG打野選手MLXG也曾說過,打了三年職業才賺100萬元。

  理想與現實的反差,難免會出現心理落差,而打一場假賽便有望獲得上萬元甚至10萬元及更多收入的誘惑,也讓部分電競選手走入了歧途。電競行業從業人士寒笙表示,電競業在收入方面形成明顯馬太效應,一線選手收入越來越高,二三線的戰隊選手幾乎入不敷出。而比賽涉及輸贏,就給予了博彩可能性,且除了輸贏外,比賽中的資源獲取如《英雄聯盟》中的大龍搶奪、首次擊殺等也都會成為博彩的賭注。

  在電競評論員游節看來,目前許多俱樂部對電競選手個人素質的培養尚停留在技術層面,不少電競選手年紀尚輕,容易受到金錢利益的誘惑,同時國內二三線戰隊收入甚微,僅靠打比賽和贊助商支持也難以讓選手有穩定收入,因此很多電競選手鋌而走險,去做有風險的事情。

  劣幣逐良

  實際上,為了治理打假賽的行為,業內也制定了相關措施,如參與的電競選手或相關人員會被予以短期禁賽的處罰,較為嚴重的甚至會被處以終生全球禁賽,不得參與聯賽一切事務等。但目前打假賽判定的過程仍存在著漏洞。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競技類賽事,尤其電競類賽事,本身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在這種比賽環境下,對於選手是否打假賽的判定,很難通過比賽表現來判斷,更多只是通過賽外是否參與博彩類活動來判定,這也使得部分違規行為最終只是以消極比賽作為判定,無法被判定為打假賽,懲罰也只是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禁賽,期限一過又可以重新比賽,未能起到真正懲戒作用。

  據寒笙透露,對於參賽選手而言,這種有目標的打假賽隻需要通過控制比賽中的簡單操作就能完成,除非是專門被曝光,否則比賽結果都可以用失誤、技術差等借口來解釋,所以也有選手抱著僥幸獲利的心理來打假賽。

  如何才能進一步強化監管現已受到業內的關注。游節表示,相比於其他體育競技賽事來說,電競行業仍在發展初期,相關的規則規定尚未完善,也正因為電競行業尚未完善,在國內打假賽多數只是禁賽、開除等懲罰,缺乏相關正式的機構去做監督和排查。

  此外,游戲行業從業人士林小迪則認為,選手違約、涉嫌有違體育精神的事件發生后,也僅僅是受到圈內監管制約,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加大懲罰力度,甚至被放入司法體制中,使其更加規范化,從而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責編:趙超、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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