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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家當主播,自嗨但別侵權

韓軒
2020年03月25日08:08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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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宅家當主播,自嗨但別侵權

  疫情期間“宅經濟”發展迅速,大大刺激了直播行業的發展。不止歌手藝人們開始“雲演出”,不少普通人也拿起手機當上主播,發一段自己表演才藝的視頻,把直播間當個人演唱會現場。可有一個問題主播們是否想過:在直播中唱別人的歌,很可能構成侵權?

  演出行業是受疫情沖擊較大的行業,大小劇場的演出或取消或延期,但公眾依舊有欣賞和娛樂的需求,表演者也有表演的意願,直播自然成為優選。目前手機應用下載排行的前五名中,直播類App佔據三席,音樂和表演類直播更是成為各App的熱門,主播也成了近期招聘的熱門崗位。宅在家的普通人也拿起手機,過上了“明星癮”,開直播唱歌、彈吉他、表演舞蹈的不在少數。都說“高手在民間”,不少主播盡顯才藝,在直播中任網友“點歌”,或者隨便播放一首歌曲就能應聲起舞,賺了人氣的同時也賺到了打賞。

  通過直播,表演者和觀看者在不聚集的情況下“相互成全”,是特殊時期值得點贊的娛樂方式。但表演類的直播也存在隱憂,可能大多數搖身一變成主播的網友們都沒想到,在直播中播放音樂可能會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

  這麼說並非夸大其詞,因在直播中使用歌曲,主播、平台和歌曲的著作權人對簿公堂的案例並不少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曾起訴花椒直播,稱其用戶中“有些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樂,有些是將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未事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知名主播馮提莫在斗魚平台的直播中播放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在直播中與觀眾頻繁互動解說,並接受用戶的打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斗魚平台侵權,法院判定平台侵權,並需支付相關賠償費用。

  在表演中使用他人歌曲,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應該已成共識。但直播是新興行業,在人人都可以當主播的時候,反而容易忽略法律的界限。尤其最近疫情期間,有主播就說:“我不為了賺錢,也不想收網友打賞,我就自己打發時間圖個樂,不以盈利為目的,這還不行嗎?”可是,侵權不侵權,不能簡單根據是否用作商業用途,又或者是否獲得了盈利來判斷。即便是為了推薦別人的歌曲,主播在直播間中循環或長時間播放,又或是自己公開表演這首歌,也有侵權風險。

  “你知道,或者不知道,法律的界限,都在那裡。”直播行業是新興表演領域,但絕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因為涉及主體廣泛而生出法不責眾的心態。當然,平台也應該負起責任,在用戶上傳作品或直播前提醒合理使用音樂,或是提供已經過授權的歌曲庫供用戶使用,而非兩手一攤聽之任之。隻有創作者、平台、主播三者協同,才能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共贏局面。

(責編:畢磊、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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