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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技術監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

2019年11月27日07:58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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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刷臉濫用與隱私焦慮,是時候對人臉識別權界立法了

  規制人臉識別,在立法指向上不僅限於隱私保護,還包括鼓勵並規范該技術的發展和利用。

  我們正在進入一個“刷臉”時代。拿起手機,是人臉識別﹔回到小區,得人臉識別﹔打個“飛的”,安檢有人臉識別﹔甚至登記入住賓館,繞不過人臉識別。六年前,熱播美劇《POI》構想了一個以實時行人面部識別系統為內核的超級AI,很多人可能都沒想到,它這麼快就來到了我們身邊。

  人臉識別技術監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

  與人臉識別技術大規模應用相伴隨的,是有關個人隱私保護的焦慮和對人臉識別權界立法的期待。“人臉識別技術監管需把立法工作及早提上日程”,諸如此類的呼吁間或就出現在公共輿論場上。

  當然,也有人對立法的期待顯得不以為然。他們認為,新技術的產生,多出現在“無法”的空間裡。太多約束,太多禁區,對技術進步不是好事。至於立法或管制的聲音為何日漸高漲,一個解釋是,新技術動了某些傳統行業的奶酪,總會有人視之為眼中釘。就如汽車發明后,若由熟練的馬車夫來立法,很可能直接就把汽車關了“禁閉”。

  在有關規制人臉識別立法的眾聲喧嘩中,第一個可以,也應成為多數共識的原則或許就是:立法不能因噎廢食,人臉識別的技術發展需要法律為之留足空間。

  人是復雜的動物,在一個多元化時代,有人習慣於傳統生活而對新技術充滿警惕,這並不奇怪,甚至也不能用簡單對錯來評價。技術本身也沒有對與錯。我們需要的是,如何利用新技術來不斷增進人類福祉。規制人臉識別,在立法指向上絕不僅僅限於個人隱私保護,還當然包括鼓勵並規范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和利用。

  就如一項新的交通技術被發明出來,更高的速度總要匹配更高的安全保障,隻有在這樣的平衡中,新技術於人類而言才有普遍推廣的價值。人臉識別也是一樣,用之得當,造福於民﹔用之失當,危及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

  人臉信息不是開發者的“財產”

  國內一位互聯網知名人士曾稱,中國人“對隱私問題沒有那麼敏感,如果他們願意用隱私交換便捷性,很多情況下他們是願意的,那我們就可以用數據做一些事情”。如果我們的數據開發和技術進步,依賴於這樣的認知和行動,那真是恥辱,也是一種悲哀——人們連選擇機會都沒有,就被一些開發者和運營商忽略了。

  所有合法的權利都不應被忽略,所有合法的權利也都該得到尊重。人臉識別雖然只是個動作,但之后形成的數據,關乎個人身份信息。這些信息依法應歸入個人隱私,而不是開發者或使用者的“財產”。

  輿論現在更關心的是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但相關立法規制,顯然不能隻停留於此,而應及於技術開發以及與此技術相關的更寬廣的領域。

  人臉識別的立法規制,少數服從多數?

  一個與立法規制相關聯的問題是:既然在多元化社會裡達成共識如此艱難,我們是否可以經由少數服從多數來強制推廣人臉識別應用?上海某小區在電梯內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就引發業主爭議,有人從小區安全角度說“歡迎”,有人從個人隱私保護角度說“不要”,意見難以一致。

  為此,不少人或認為,由業主民主投票來決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案。這一公共治理困境在西方國家也有過不少爭論。但有一點無法回避:一個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不能基於某種民主程序加以剝奪。

  如果發起一項網絡投票:馬雲的個人財產由全體國人平均分配,你是否支持?這很可能是一個能夠被多數通過的提案,但我們既不能提出這樣的提案,也不能真的啟動民主程序就把某位公民的財產給平分了。這就是法治的要義。法治平等保障每個個體的合法權益,並防范和抵制多數人暴政。

  人臉識別的立法規制也如此。立法規制也不僅僅限於當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侵犯公民隱私權之后怎麼應對,怎麼劃分責任,怎麼定分止爭﹔立法更應關注的是侵權預防,隻有將公眾知情權和選擇權置於對隱私權的保障之前,大面積的侵權行為才有可能被避免。

  擁抱“刷臉”時代與安放承載隱私的“臉面”不必“二選一”,但要實現技術發展與技術規制的平衡,無疑考驗立法者的智慧。既然立法是大勢所趨,既然還有太多立法細節需要經由公開討論才能達至多數共識,那麼就讓公開博弈早日進入公共輿論場。這也是因為,立法的科學離不開陽光立法。

  □王琳(法學學者)

(責編:畢磊、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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