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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這些互聯網消費搭售行為

本報記者 齊志明
2019年11月13日08:3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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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隻購買某一商品或服務,商家卻非要誘導或強制購買其它商品或服務。長期以來,各種捆綁搭售亂象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日前,北京市消協發布的《互聯網消費捆綁搭售問題調查報告》顯示,88%的被調查者曾經有過被捆綁搭售的經歷,85.94%的人認為商家捆綁搭售的並不是自己想買的商品或服務。

  既然不是消費者想要買的商品或服務,商家為何執意要捆綁搭售?如何從根源上規范治理違法捆綁搭售問題?

  捆綁搭售問題有所改善,但仍以更隱蔽方式存在

  《電子商務法》今年起正式實施,互聯網消費捆綁搭售問題確實有所好轉,以往非常普遍的默認勾選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企業在以更隱蔽的方式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

  北京市消協近日發布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對26個電商平台進行的74個消費體驗調查樣本中,有8個存在涉嫌捆綁搭售問題,全部集中在在線旅游平台的機票和火車票預訂業務,而網絡購物、餐飲、票務等平台均未發現明顯捆綁搭售問題。

  北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表示,在線旅游捆綁搭售問題目前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明顯突出搭售選項、弱化無搭售選項,涉嫌誤導消費者﹔二是利用模糊或暗示性語言誘導消費者選擇收費項目﹔三是通過限制消費范圍或隻提供捆綁搭售選項等方式變相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介紹說,以機票為例,傳統機票銷售代理實行“前返+后返”模式,代理機構每銷售一張機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續費。從2014年開始,有關部門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銷比例,降低代理費用支出。佣金減少了,但平台銷售一張機票的成本並未減少。在線旅游企業就想通過收取其它費用來“彌補”,比如通過變相搭售保險、酒店券或其它相關產品、服務來彌補成本。

  搭售前,商家一定要清楚、明白地告知旅客限制條件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河山表示,搭售是一個中性詞,正常的搭售屬於營銷行為,關鍵是不能違背消費者的意願,要做到讓消費者選擇。“在旅客購票環節中,商家一定要清楚、明白地告知旅客這些限制條件,以免旅客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隻有生產者或經營者有意隱瞞搭售信息,或者不願意公開顯示商品或服務信息,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予以限制或處罰。”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認為,對於一般的搭售,隻要是透明的、公開標識的,不是有意向消費者隱瞞信息的,而是基於交易雙方自願的,那麼這種搭售就是合理的,就不應當受到限制。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也認為,合理、正當的互聯網搭售行為,屬於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不宜予以干預。但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應當履行提示通知義務,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在1617名被調查者中,如果商家取消捆綁搭售行為,有985人表示能接受公開透明收取適當服務費用,佔比60.92%﹔有436人表示不能接受收取服務費用,平台訂票業務應該免費,佔比26.96%﹔另有196人選擇其它,佔比12.12%。

  調查數據說明,隻要商家不通過誤導或強制等方式捆綁搭售相關產品或服務,有超過六成被調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公開透明的收費。

  陳音江認為,在嚴厲打擊違法捆綁搭售行為的同時,要正視平台企業的服務價值,幫助其改變原來靠捆綁搭售實現營利的商業模式,引導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優質的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產品,允許其公開透明地收取適當服務費用,維持正常的經營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13日 19 版)

(責編:趙爽、孫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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