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IT

分手后“微信紅包”  是否需要歸還?

2019年08月21日08:14 | 來源:北京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分手后“微信紅包” 是否需要歸還?

案情回顧

葛某與蘭某經朋友介紹成為戀人,后雙方因瑣事發生分歧,蘭某提出分手。葛某一怒之下,將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借款3888元。葛某訴稱,其前后在微信上給蘭某轉賬5次,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全部予以償還,並支付同期的銀行利息。蘭某辯稱,葛某轉錢是其主動行為,並非借款。法院認定葛某的行為屬於自願贈與,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在微信上的金錢往來是屬於民間借貸還是戀愛期間的贈與。

法院認為,區分民間借貸與贈與的關鍵,是看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在本案中,葛某和蘭某雖已解除戀愛關系,但5筆金錢往來皆是在先前的戀愛期間發生的。其中4筆款項的發生時間為情人節、春節等特殊日子,錢款數額包含“6”“8”等吉利數字,且原告在微信轉賬(紅包)之后的留言都是“麼麼噠”“一生一世”之類的祝福語﹔另1筆500元轉賬后,被告蘭某的微信回復表情包寫有“謝謝”兩字后,原告也沒有當即表示異議或者要求對方限期返還。結合生活日常經驗,可以推定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一般的戀愛往來,借款的可能性極小。據此,法院判定原告的行為屬於自願贈與。

戀愛期間,當事雙方通過微信紅包來表達愛意比較常見。現實難題在於,民間借貸與贈與的關系有時難以區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証以及其他能夠証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証據。因而,當一方希望發送微信紅包的行為屬於借貸性質時,就有必要通過微信留言或讓對方事后補欠條等方式明確表示借貸關系的存在。

(作者:陳杰 李明紅  作者單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孫紅麗)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