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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機票購買“陷阱”如何維權

付金
2019年08月14日08:21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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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遭遇機票購買“陷阱”如何維權

  張先生在某App購買機票出票后得知,值機已在出票前兩分鐘關閉。張先生要求客服全額退款遭到拒絕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App運營公司全額退票款890元,但張先生認為關閉值機仍出票屬於消費欺詐,要求App運營公司三倍賠償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那麼,遭遇飛機票“陷阱”該如何維權?

  關鍵性信息不符

  可構成消費欺詐

  根據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或服務價款的三倍。也就是說,消費者能否獲得三倍賠償,關鍵在於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而判斷方法關鍵在於經營者是否具有隱瞞真實情況的主觀故意。換言之,經營者明知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與發布信息不相符,則構成欺詐。

  例如,人們在選擇機票時,會綜合考慮航班所屬航空公司名稱、飛機型號、出行時間、機票價格、托運行李服務、是否提供飛機餐等因素,再下單訂票。如果實際提供的飛機運輸服務內容中,涉及前述因素與公開售票信息不符,經營者則構成欺詐。如不提供免費托運行李服務或飛機餐,卻不予以標注,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上述足以影響乘機人選擇訂購航班的因素,均可視為評判是否構成消費欺詐的要素。尤其是廉價航空,消費者一定看清停靠機場、飛機餐、行李托運等服務信息,避免消費疏忽。

  技術缺陷

  不能成為“擋箭牌”

  根據判決書顯示,張先生所選航班在19時10分值機關閉,而他在App上出票成功時間是19時12分。值機關閉信息為公開信息,App運營公司在出票時間設定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對其所提供可購航班已經關閉值機卻仍可成功出票的情形並不明知,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要求三倍賠償的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經營住宿、機票、門票、餐飲等的App運營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專門主體,其理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服務條件,系統漏洞或設計缺陷並不是萬能的“擋箭牌”。如消費者多次投訴反映相同情況,運營公司仍存在關閉值機后出票的情況且未對服務系統進行升級完善,則可以推定其明知有缺陷而銷售,存在欺詐的故意,消費者可主張增加三倍賠償。

  違約賠償

  不限於購票款

  張先生在App端付款成功,網絡服務合同成立,出票成功則買賣合同生效。但是App所出機票過期無法使用,App運營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范圍包括機票錢款以及因出票錯誤所造成的其他損失。

  在張先生起訴App運營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中,除了要求返還購票款、三倍賠償金以及承擔訴訟費外,沒有其他損害賠償的訴訟主張。一方面是其在得知值機關閉后及時購買了其他航班抵達目的地,另一方面是其選擇了互聯網法院進行訴訟,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採取了網上訴訟模式,從材料提交、質証到開庭都在互聯網上進行,判決書亦採用電子送達方式,節約了大量的訴訟成本。

  但在類似案件中,消費者仍可結合自身情況,提出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材料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因航班信息錯誤,導致行程延誤所帶來的損失等經濟賠償。如果因App出票錯誤,導致乘機人上班遲到或者耽誤就醫,產生了住宿費、誤工費或者檢查費等實際損失,乘機人可向App運營公司主張賠償。乘機人因訴訟往返各地取証或參加訴訟活動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也應由App運營公司承擔。不過,如果乘機人因為出票錯誤延誤行程,耽誤了重要談判,甚至錯失了重要合作機會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則可能無法獲賠。這是因為此種經濟損失具有不確定性,不是可預期的確定收益,因此,乘機人因出票錯誤延誤重要商業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隻能自行承擔。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畢磊、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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