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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電商專供”成低劣商品代名詞

2019年06月20日08:10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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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莫讓“電商專供”成低劣商品代名詞

  “618”電商大促,各大電商平台、商家做足了聲勢。然而,據媒體報道,有不少消費者反映,網上搜到同品牌同款商品的價格雖然便宜不少,但實收物件的質量與實體店有差距。相關專家表示,很多商品為品牌的“電商專供”款,“電商專供”商品並非假貨,但部分商品存在“低價劣質”等問題,而消費者在標識不明的情況下,容易被“電商專供”商品“套路”。

  網民指出,如果“電商專供”變“電商專坑”,不僅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終也會影響商家或企業的品牌形象。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監管部門和平台商家應堅持“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讓人們在網上安心消費,促進電商健康發展。

  網民“楊玉龍”表示,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商家聲稱“電商專供”與實體店同款,事實卻並非如此,已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欺詐之舉。

  業無信不興,網民“張子諭”認為,電商企業須將不同渠道銷售商品的功能、屬性、質量等差異明確告知消費者,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電商平台出現的違法行為,可以利用大數據、AI技術進行精確管理。要把電商企業的違法、失信行為納入征信系統,讓失信企業真正有“痛感”。

  網民“王洪濤”建議,電商平台應承擔對入駐商家的監督責任,對“劣質”商品開展更有針對性的整治。電商和實體商家在法律權責上的統一,是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平台型企業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承擔責任,努力消除隱患是企業承擔責任的應有之義,電商平台不應特殊。隨著電商發展的規范化,在監管方面,線上線下應該統一相關標准,這不僅有利於電商持續健康發展,更有利於流通領域各業態公平競爭,共同為新消費作出更大貢獻。

  (記者 李奕蕾 整理)

(責編:趙超、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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