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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徒手攀爬高樓墜亡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徐偉倫
2019年05月23日08:21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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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紅徒手攀爬高樓墜亡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曾被稱為“國內極限第一人”的吳永寧,此前在攀爬高樓時墜亡。吳永寧的母親何某將花椒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子生前多次在花椒直播平台發布高度危險的視頻,可平台對此並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其子墜亡。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花椒直播的運營方應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令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徒手攀爬高樓墜亡

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據了解,吳永寧曾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演員,從2017年開始,其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台發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並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何某將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椒直播)告上了法庭。

何某認為,花椒直播明知吳永寧發布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而來,拍攝的過程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花椒直播為了提高其網絡平台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從而獲取更大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布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作為公共網絡空間管理人,花椒直播沒有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於和花椒直播平台的簽約期內,花椒直播對吳永寧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花椒直播辯稱,他們旗下平台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並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平台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作處理不具違法性。”花椒直播認為,他們與吳永寧之間就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他們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花椒直播還認為,吳永寧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未必是為了獲得報酬,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為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花椒直播並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因此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花椒直播應該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屬於次要且輕微。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審判決。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平台誘導存在過錯

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網絡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空間的管理者、經營者、組織者,在一定情況下,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網絡侵權的責任,但內容有別於傳統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本案中,花椒直播平台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平台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視頻審查事宜,法院在判決書中稱,花椒直播應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並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台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於行業發展。

本案中,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花椒直播曾經邀請吳永寧參與代言活動,可見其對吳永寧拍攝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但花椒直播未對吳永寧上傳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台對吳永寧持續進行相關危險活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兩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花椒直播對吳永寧墜亡存在過錯。

在承擔責任的程度上,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墜亡所承擔的責任屬於次要且輕微。法官庭后解釋稱,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永寧的危險活動,並不會直接導致其死亡,只是一個誘導性因素,墜亡也並非必然發生的事件﹔而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但仍進行冒險,是其墜亡的主因。

(責編:易瀟、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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