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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侮辱他人 構成侵害名譽權

2019年04月18日08:1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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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劉某於2014年與丈夫向某離婚,2015年下半年,向某與賀某相識並建立戀愛關系。因劉某與向某生育兩個孩子,家人希望兩人能復婚,但向某一直未明確表示。

  2016年4月,劉某的妹妹張某到賀某所在工作單位辱罵吵鬧后,賀某辭職離開原工作單位。2017年11月,張某將賀某的相片和辱罵內容的信息發布在某微信群,當時該微信群有微信成員191人。

  向某得知后,通過電話聯系張某,要求其刪除微信內容。由於該微信已發出幾小時,因此微信內容無法撤回。微信群裡有認識賀某及其朋友的,將該微信消息轉發給了賀某的親戚、朋友、同學。

  賀某認為,張某的行為給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譽、人格尊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給心靈造成了無法愈合的傷痛,並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於是訴諸法院進行維權。

  法院審理后判決,要求被告張某立即停止實施侵害行為﹔在發布信息的微信群裡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財產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2000元。

  【說法】審理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信息,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的品行懷疑和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18日 19 版)

(責編:趙超、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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