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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押金應於申請當日退回

裴劍飛王貴彬
2019年03月20日08:04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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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共享單車押金應於申請當日退回

  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明確共享出行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並規定了押金收取的上限。

  根據新規,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並明確提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押金歸用戶所有 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據了解,《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管理范圍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為了避免出現押金退款難問題,新規要求,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同時要求,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台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此外,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新規提出,鼓勵運營企業採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採用收取用戶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存管和使用應當依法合規。同時,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運營企業必要時應先行墊資退押金

  目前的共享單車市場可謂是喜憂參半,有的共享單車企業邁出了“免押金使用車輛”的步伐,但也有的共享單車企業深陷於“用戶押金退款難”的泥潭。

  昨日,記者體驗ofo共享單車退款時,系統提示記者正處於第15603017位,在記者前面有超過1560萬人正等待退押金,按照最低99元的標准計算,ofo公司也背負著15.4億多元的押金退款壓力。

  ofo方面此前曾表示,這主要是收到了用戶集中退款的影響,並稱“排隊退款期間可正常用車,排序每日更新,將按照順序依次退款,請耐心等待。”而此前ofo方面公示的信息為退押金時限僅為數個工作日。

  記者注意到,為了規避用戶扎堆兒退款可能帶來的退款速度慢情況,新規要求,採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而在必要時,還應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 焦點

  1 押金收多少?

  自行車不超車輛成本10%

  新規提出,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目前,不少共享出行平台都提供預存金額的形式,同時為了鼓勵用戶“預存”,平台往往還採取了“充值返現”等一系列措施,但在后期使用中卻存在諸多亂線。

  為此,新規對“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劃出了多條“高壓線”。其中,新規要求,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而在預存資金的金額線之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記者注意到,運營企業在收取用戶預付資金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收取的同時,還應明確退還條件。

  此外,新規還明確提出,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運營企業隻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証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2 押金怎麼退?

  應當日退還給用戶

  根據新規,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因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中的扣除押金條款,運營企業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証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后,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存管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將扣款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了某些共享出行企業用戶押金從事其他用途的情況,雖然涉事企業對此均予以否認,但如何從制度上限制企業挪用押金也成為了業內人士和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新規提出,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到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賬戶外的其他賬戶轉出資金。

  3 押金怎麼管?

  多部門將聯合監管

  此前,共享出行領域的押金問題存在一定的監管空白。為此新規要求,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其中對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運營企業、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而運營企業須在“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戶押金,依法合規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

  未來各部門和機構將各司其職,維護好用戶的押金安全。其中,發改部門將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公示運營企業信用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企業基本信息傳送至省級共享平台。支持相關管理部門將其對運營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並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責編:畢磊、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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