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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糾紛該如何處理

顏梅生
2019年01月23日08:0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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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轉賬糾紛該如何處理

  因為方便快捷,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已相當普遍。與之對應,由此導致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那麼,對微信轉賬支付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以下來自訴訟的案例或許會有所啟示。

  僅憑轉賬截圖難勝訴

  【案例】

  胡女士和林先生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1日,胡女士按林先生的電話要求,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其匯出借款2萬元。林先生到期不還款,甚至一口否認借款的事實,胡女士沒有借條,隻好以微信轉賬截屏為憑提起訴訟。鑒於胡女士無法提供原始頁面,截屏顯示的收款人是網名,該網名與林先生目前的網名不同,無法確認是林先生,法院最終以証據不足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証據加以証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証據或者証據不足以証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証証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與之對應,主張債權的胡女士自然具有舉証責任,鑒於其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雖然能當作証據使用,但卻屬於孤証,無法達到証明的效果,自然隻能承擔不利后果。

  針對類似情況,不妨通過微信、短信給對方發送信息,如:“xxx(對方姓名),我是xxx,我在x年x月x日借給你x元現金,請你盡快歸還。”讓對方回復,或者進行電話錄音等,使原來的孤証形成完整的証據鏈。

  轉賬錯誤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案例】

  2018年9月7日,肖女士用微信轉賬向好友劉某支付5萬元款項時,因一時疏忽,操作失誤,而錯轉給了李某。肖女士多次要求李某返還,李某以其並沒有向肖女士索要,是肖女士主動給他的,他也願意接受且已實際收取為由,一再拒絕。肖女士就真的隻有“打落門牙往肚裡吞”嗎?非也。法院的判決也正好說明:李某之舉屬於不當得利,必須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全額歸還肖女士。

  【分析】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本案情形完全吻合:李某沒有取得款項的合同依據,肖女士也無向李某付款的法定義務﹔李某已經受益,而肖女士已經受損﹔肖女士的受損與李某受益之間具有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系,即因果關系。

  轉賬屬實但並非一定是借款

  【案例】

  邱小姐與董先生是一對戀人。2018年1月1日,在雙方父母、親友的催促、見証下,舉行了訂婚儀式。隨后,董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付給了邱小姐10萬元禮金。不久兩人領取了結婚証並共同生活。2018年11月,由於邱小姐覺得彼此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董先生雖然同意,但要求邱小姐歸還10萬元現金,理由是彼此不能走到一起,該款當屬借款。

  【分析】

  本案所涉款項並非借款而是彩禮。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期間,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董先生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額返還,甚至如果不存在“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絕返還。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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