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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江南狀告蘋果公司勝訴 成也模式敗也模式

徐 胥
2019年01月23日07:57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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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作家怒懟蘋果終勝訴

  2018年底,作家江南終於收到了來自蘋果公司的賠付款,這也意味著歷時3年多的作家江南訴蘋果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徹底結束。

  作家陷入知識產權糾紛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但蘋果公司作為平台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硬件產品和相關網絡服務,多是技術專利糾紛,兩者為何會產生侵權糾紛呢?這要從江南的一部作品說起。

  作家江南狀告蘋果公司

  比起本名楊治,江南這個筆名更為大家所熟知。2002年憑借作品《此間的少年》踏入文壇,此后主打幻想文學題材,《九州縹緲錄》《龍族》系列是其代表作。

  其中,《九州縹緲錄》系列共包括《九州縹緲錄I蠻荒》《九州縹緲錄II蒼雲古齒》《九州縹緲錄III天下名將》《九州縹緲錄IV辰月之征》《九州縹緲錄V一生之盟》《九州縹緲錄VI豹魂》6卷,虛構了一個架空歷史的“九州”世界,作品在2005年至2009年間陸續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

  然而,2015年作家江南發現,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消費者在使用iPhone、iPad、touch等蘋果公司旗下產品時,隻需進入蘋果應用商店AppStore,下載一款名叫“江南方想夢入作品全集”的手機應用,便可直接閱讀《九州縹緲錄》系列作品,或者通過蘋果公司的iTunes軟件將《九州縹緲錄》系列作品下載到終端電腦,然后連接到iPhone等產品上閱讀。

  感到被侵權的江南隻好一紙訴狀將蘋果公司告上法庭。原告江南認為,被告蘋果公司未經本人許可,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構成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被告系提供網絡服務,被告對於蘋果商店中存在的侵權應用程序具有主觀過錯,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疏於對涉案應用程序作審核管理。訴求有二:一是蘋果公司刪除相關應用﹔二是賠償經濟損失122.4萬元及合理律師費用3.2萬元。

  平台是否也要擔責

  可能也是自知理虧,在案件審理期間,蘋果應用商店刪除了涉案應用程序,江南對此也予以認可,故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但是,關於賠償,被告蘋果公司辯稱:首先是侵權主體的認定。蘋果應用程序商店在中國的實際運營者是艾通思公司。蘋果公司並不實際運營,並非侵權行為的實施者。

  其次,涉案應用程序由第三方開發商獨自完成,被告不存在開發、上傳、發布、移除行為,也沒有提供過任何幫助,被告不應為第三方開發商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被告不存在明知應知的主觀過錯。

  再次,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過高。原告沒有提交証據証明其遭受的損失,應以被告的獲利來計算,涉案應用程序為免費程序,被告沒有獲利。原告擬通過訴訟獲得高額賠償,屬於惡意訴訟。

  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蘋果公司是否是網絡平台實際經營者﹔蘋果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合適。

  成也模式敗也模式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蘋果公司主張艾通思公司為蘋果應用程序商店在中國的經營者,艾通思公司注冊成立於盧森堡大公國,系蘋果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現有証據顯示,其僅負責向中國地區的最終用戶收取和結算相關費用,並無其他經營之責。

  被告蘋果公司為平台服務商,其一方面作為iTunes程序開發者並提供該程序的免費下載,另一方面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是涉案協議的當事人,並依據協議的約定,在AppStore運營中承擔包括協議內容、政策修改,應用程序的審核、分銷和撤銷等重要職責﹔應用程序商店所有的應用程序或者由被告自行開發,或者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開發商開發。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被告蘋果公司為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

  蘋果公司到底是否該為第三方程序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責呢?法院認為,這需要考慮蘋果公司作為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者,其對網絡服務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蘋果iOS操作系統作為一個相對封閉的操作系統,蘋果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基本控制了該平台上應用程序開發的方向和標准。

  根據協議,蘋果公司不僅收費許可相關開發商使用蘋果公司的軟件編寫、測試可運行在iOS環境下的應用程序,為開發商提供相關文檔、軟件(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應用程序等內容和服務,還要求開發商開發的所有應用程序必須提交給蘋果公司,並同意蘋果公司酌情獨自決定是否同意分銷。對於獲得許可發布的應用程序,蘋果公司有權根據自身政策需求來挑選,無需受到第三方應用開發者的限制。

  因此,蘋果公司對蘋果應用商店網絡服務平台及通過該平台傳播的應用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不同於單純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那麼,蘋果公司在應當知曉涉案應用程序為應用程序開發商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認定被告並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涉案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蘋果公司這種軟硬件結合的閉環商業模式一直為商界津津樂道,其與消費者產生的強大黏性幫助其實現了巨大的商業利潤。但是,強大的控制力同時也意味著要承擔更多責任,對供應鏈上出現的差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即使被告未從侵權行為中獲得違法所得,但權利人的損失業已造成,所以法院以涉案作品的侵權字數為基礎,結合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被告蘋果公司具體的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范圍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綜合確定賠償損失數額,最終判定蘋果公司應賠償楊治(作家江南)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避風港原則並不適用

  但是,對於這樣的結果,蘋果公司並不認可,遂上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理由除了繼續稱蘋果公司並非實際運營者,以及蘋果公司並未從中獲利之外,還提出了新的辯護理由:蘋果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可能逐一核實海量應用程序中的內容,應當適用避風港規則。在楊治未發出侵權通知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所謂避風港原則,指的是用戶提供的內容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沒有審查的情況下,並不知道網絡用戶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隻需盡到“通知+刪除”的義務即可。

  隨著中國互聯網產業日漸發達,相關侵權案件日益高發,這一原則也越來越多地被引用,成為影響結果走向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2016年社會普遍關注的快播侵權案,快播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就成為當時辯論的一大焦點。

  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蘋果公司作為AppStore程序應用商店的實際運營者,根據自身規劃的商業模式和運營政策及協議條款,對AppStore網絡服務平台具有強大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並不適合避風港原則,駁回了蘋果公司的上訴請求。

  這也意味著蘋果公司徹底敗訴,侵權行為成立,也就出現了本文開始的那一幕。

  有關專家認為,隨著互聯網普及越來越廣泛,如何推動減少網絡空間的侵犯知識產權問題變得更為迫切。廣大網絡公司及個人,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厘清法律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對於非合理使用的情形應當取得他人授權並支付報酬。此外,除了法律層面外,也需要全社會共同提升網民素質,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告別“佔便宜”心理,共同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國華律師表示,知識產權保護是一件長期的法律問題,如何能夠很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僅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需要完善,在司法保護力度上也要加大,增加賠償數額,使權利人不至於贏了官司卻賠了錢,這不僅有利於提升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維權的信心,更有利於提升社會公眾對司法保護的認識。

(責編:趙超、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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