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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登記不得開展互聯網診療

劉歡
2019年01月19日09:06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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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登記不得開展互聯網診療

未來,北京市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的,不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北京市衛健委日前發布,在實施互聯網醫院准入管理的同時,本市將建立北京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台對接,實現實時監管,公眾可對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進行舉報。

開展在線診療須先執業登記

市衛健委稱,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准入管理。本市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要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規定的其他材料。而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其中包括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信息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証明﹔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等。

無論新申請還是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的醫療機構,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都應當提交合作協議,其中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醫療機構許可的有關規定和時限,對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變更登記服務方式,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副本備注欄中注明“增加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已經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應按照要求重新提出執業登記申請。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不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不得在線診療首診患者

市衛健委表示,在實施互聯網醫院准入的同時,將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對接互聯網醫院信息平台,實現實時監管。

各區衛生計生委和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各醫療機構要對需要進行准入登記的項目嚴格按要求和時限辦理登記手續﹔同時要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証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要嚴守互聯網診療活動服務規則,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嚴格按照登記的服務方式和診療科目依法依規開展診療工作。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對本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進行審核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鼓勵醫聯體內利用網絡技術

市衛健委要求本市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三級醫院應當優先發展與二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另外,本市鼓勵醫聯體內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快實現醫療資源上下貫通,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效率,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鼓勵三級醫院在醫聯體內通過互聯網診療信息系統向下轉診患者﹔鼓勵城區三級醫院通過互聯網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專科醫生的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的服務定位和患者需求,依法依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滿足患者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醫療機構名單將向社會公示

市衛健委要求,各區衛生計生委要指導所登記的醫療機構按工作要求和時限做好互聯網診療活動准入的登記工作,並做好屬地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行為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處理。

市衛健委將在其官方網站“北京市醫政醫管電子化注冊平台”欄目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信息查詢子欄目中,為社會公眾提供全市醫療機構服務方式(含互聯網診療服務)的查詢公示服務。各區要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允許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名單,公布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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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醫院應配備專職法制工作人員

本報訊(記者 劉歡)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來應配備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市衛健委日前發布《關於在本市衛生健康系統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其中明確,本市將健全以內部法制機構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與的法律顧問隊伍,形成市、區、醫療衛生單位三級衛生健康法律顧問工作體系。

意見提出,本市衛生健康系統各單位應當加強單位內部法制機構干部隊伍建設,充實工作力量,提升專業能力。在新招錄法制崗位工作人員時,應優先招錄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或具有法學專業教育背景的人員。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以配備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其中,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區屬一、二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有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

此外,外聘法律顧問可協助醫療機構做好法制相關工作。本市衛生健康系統外部法律顧問應當從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熟悉醫療衛生工作、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法學專家或法律實務工作者中選聘。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分別採用“專門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團”的模式。法律顧問要根據聘請單位的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重大決策、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的風險評估、法律論証、合法性及合規性審查﹔立法項目和規范性文件的研究、論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論証﹔參與醫院章程制定、倫理委員會的討論、論証,以及醫療糾紛、醫患矛盾的調解與處置等。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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