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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搶票軟件背后的法律風險

裴小星
2019年01月02日08:35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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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搶票軟件背后的法律風險

距離2019年春節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春運也進入了倒計時,能否順利買到回家的火車票成了許多人最為關心的問題。為了省時省力,越來越多的乘客選擇網上購票,各種搶票軟件應運而生,人們為了順利買到車票,往往不惜在搶票軟件上多花錢,但是這些軟件真的靠譜嗎?法律對於搶票軟件是如何界定的?

1 搶票軟件是否合法

目前市場上的搶票軟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PC終端具有搶票功能的瀏覽器﹔另一類是包括手機、iPad等在內的移動終端下載的APP。目前此類搶票軟件平台大部分是免費的,但是一般購買加速包或繳納會員費會提升購票成功的概率。

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搶票軟件平台的經營模式似乎有“網絡黃牛”之嫌,就此不妨看一下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証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則規定: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座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証,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因此,根據刑法的規定,搶票軟件平台提供無償購票服務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証,通過搶票軟件進行大量購票並加價轉售等行為牟利,那就是符合倒賣車票罪的構成要件的。

如果搶票軟件平台收取乘客的錢款代為購票,那麼,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違法呢?對此筆者認為,搶票軟件平台“收錢代刷”的行為應當屬於民事上的委托代購行為,即乘客委托平台有償代為購買車票,類似於火車票售票點的經營模式。平台應當取得工商部門等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資質方能售票,否則就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2 一不留神可能“被消費”

因為搶票軟件使用的是諸如自動識別驗証碼、自動提交訂單等技術手段,購票效率自然比人工高,同時有些搶票軟件還會“貼心”地提醒乘客應當購票的日期和推薦其他可替換的出行方式,因此受到不少乘客的青睞。但看似高效便捷的購票方式,卻可能隱藏著種種法律風險。

首先,乘客存在“被消費”的可能。目前搶票軟件的收費項目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價格不等的加速包,另一種是充值成為會員,享受會員搶票特權。

一般情況下如果乘客不購買收費項目,是很難搶到票的,同時購買加速包和會員費在有些軟件上是自動勾選項目,乘客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消費”。但乘客購買收費項目后,是否一定能購票成功呢?也不一定。因為搶票軟件的信息更新率和穩定性均不如官網購票系統,因此,加錢不意味著一定可以買到票。此外,據業內人士表示,不同軟件的加速方式不盡相同,有些使用加速包或會員特權就是給乘客增加更多的節點。但是乘客通過搶票軟件購買加速服務時,很難判斷軟件是否真的增加了更多的節點,提供了更快的網速。因此,即使搶票不成功,乘客對搶票軟件是否確實加速也無從知曉,其因購票支出的加速包費用和會員費也不會退還。

另外,乘客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問題也值得關注。2017年6月施行的我國網絡安全法第76條中,將“個人信息”定義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証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同時,還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乘客通過搶票軟件購票必須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証號、手機號等個人信息,而搶票軟件平台有義務對其掌握的乘客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但仍無法排除平台工作人員出於私利,泄露乘客個人信息的情況,萬一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淪為他人倒票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工具。而且,此類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況很難被乘客所知曉,具有較大的維權難度。

3 小心被“木馬”竊取支付信息

據媒體報道,去年春運期間,有乘客在網上下載了一款搶票軟件,輸入時間、車次等購票信息后靜候搶票結果,沒一會兒軟件就提示“搶票成功”。待該乘客按照提示輸入銀行卡卡號和密碼等支付信息准備付款買票時,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提示短信,銀行卡裡的數千元錢已被盜刷,該乘客立刻聯系搶票軟件的客服,卻發現該號碼是空號。

春運期間是詐騙犯罪的高發期,很多不法分子看到了春運搶票的市場,他們利用技術手段制作了包含病毒“木馬”的盜版山寨搶票軟件,利用人們在春運期間對車票的迫切需求,打出“搶票神器”“搶票合集”等噱頭,吸引人下載安裝相應的軟件。乘客一旦安裝了不法的山寨搶票軟件,客戶終端就會成為病毒“木馬”感染的對象。不法分子可以通過病毒“木馬”竊取乘客個人信息、支付信息等,甚至可以直接控制乘客安裝了搶票軟件的PC終端和網絡終端,嚴重危害乘客的個人財產安全。

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乘客一旦發現安裝了盜版搶票軟件,應當立刻卸載並向有關部門舉報,以便及時止損。

雖然搶票軟件給人們帶來了便利,但其本身存在的種種問題也應當引起重視。對此,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搶票軟件平台違法行為的規制,並及時出台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以整頓搶票軟件市場目前的種種亂象。乘客也應當提高警惕,盡量通過正規渠道購票,同時注意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証據的留存,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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