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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款蘋果手機會“禁售”嗎?

李佳桐
2018年12月26日08:2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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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七款蘋果手機會“禁售”嗎?

高通公司近日宣布,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其針對蘋果公司四家中國子公司提出的兩個“訴中臨時禁令”,要求立即停止在中國進口、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高通公司兩項涉案專利的七款iPhone產品。對此,蘋果公司回應稱,已經申請復議,目前中國消費者仍可購買所有型號的iPhone產品。這兩種說法不禁使人發問,什麼是訴中臨時禁令,這真的能讓蘋果公司停止銷售相關手機嗎?

訴訟行為保全具有期限

“訴中臨時禁令”其實是舶來稱謂,轉換成我國的法律語言,就是訴中行為保全。其主要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防止該當事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此外,與訴中行為保全相對應,如果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申請人因情況緊急申請行為保全,則構成訴前行為保全。

訴中行為保全與訴前行為保全共同形成了訴訟行為保全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保全並非是永久性的,而是具有期限的,只是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的臨時性措施。同時,一方當事人被法院採取行為保全,並不一定意味著該方當事人必然敗訴。

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行為保全制度源自西方發達國家,進入我國的時間不足20年。2000年,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先后增設了關於知識產權訴前行為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和《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証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專利侵權訴訟和商標侵權訴訟中的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不僅區分了訴中保全和訴前保全,還從實質上確立了行為保全制度。2015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相關條文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和說明,至此,訴訟行為保全制度逐漸從知識產權領域擴大到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中。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定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為正確審理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提供了更細致、更具體的辦案規范,為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實的保障。

保全裁定一經送達即生效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運用訴中行為保全,通過禁止某項行為,保護自己不受到損害或損害繼續擴大,對自己的權益是一種非常有效的保護措施。

法院一旦依法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禁止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進口、銷售、許諾銷售等,那麼該方當事人理應遵守並執行。若其對保全裁定不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該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因此,從上述糾紛來看,涉事蘋果公司確實可以對“訴中臨時禁令”申請復議,但保全裁定一經送達即生效,復議也不能拖延執行裁定。在保全裁定被“推翻”以前,蘋果公司應當嚴格執行“禁令”。否則,不僅對案件的后續審理產生不利影響,而且還會涉嫌妨礙民事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蘋果公司及其高管可能會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消費者仍可以從市場上購買到蘋果公司的相關產品,是因為行為保全裁定沒有法律上的溯及力,也就是說在“禁令”生效之前,對已經進口、銷售、許諾銷售的蘋果公司手機產品,“禁令”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下游經銷商仍可繼續銷售自身的存貨﹔並且“禁令”針對的是蘋果公司四家中國子公司,而不是處於下游的經銷商。

此外,訴訟行為保全尤其是訴中行為保全的“殺傷力”,還在於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特別是在某些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或服務領域,訴中行為保全會直接導致相關企業的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進而在商業上受到重創,營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妥協,給予或多或少的讓步。

如何申請“訴中臨時禁令”

申請、實施訴中行為保全時,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結果,被法院採取行為保全的當事人,也有可能勝訴。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意味著訴中行為保全或存在錯誤,被保全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因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利益必然受到損害。因此,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申請訴中行為保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否則裁定駁回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在知識產權領域,即將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審查程序、審理標准、保全錯誤的判定標准、保全實施等重要環節,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為行為保全的裁判尺度提供了統一的標准。可以預見,在該司法解釋生效后,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數量必然大幅增長。

以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的案件為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實踐中,訴中行為保全的申請,一般需要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合法、有效及穩定。高通公司主張的兩項涉案專利,之前均已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效,足以初步証實其相關專利權合法、有效且穩定。第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高通公司稱,涉案侵權行為將對中囯市場上已經與該公司建立許可關系的其他手機生產商,造成難以彌補的產品競爭力損害,進而損害與這些合作伙伴之間的商業合作關系。第三,不採取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採取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害。第四,申請人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擔保。高通公司即是通過銀行保函提供了3億元人民幣的擔保。第五,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醫藥領域的專利禁令,就需要較多地考慮公共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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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責編:易瀟、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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