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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把每個人的基因錄入數據庫嗎

2018年12月21日15:23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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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了抓壞人,應該把每個人的基因錄入數據庫嗎

  無論是在中國和美國,還是其他國家,法醫DNA數據庫已經成為一種越來越有用的破案工具,也是法醫物証檢驗的重要技術發展方向之一。

  一個問題也隨之而來:執法部門在何種程度上可以獲取公共和私有數據庫裡的遺傳信息。

  近來,美國學者、范德堡大學研究員詹姆斯·W·黑澤爾等人提出,建立全民性的法醫學數據庫,把所有人的遺傳信息納入其中,如果實施方法得當,能夠比現行的方法更有成效,既能改善對特定人群的歧視,也不會犧牲民眾多少隱私。

  11月23日出版的美國《科學》雜志發表了黑澤爾等人的觀點文章。

  美國基因數據庫的使用現狀

  黑澤爾等人在文章中寫道,依靠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數據庫包含的1650萬罪犯和被捕人員的遺傳資料,再加上公共和私有數據庫裡,患者、消費者和研究被試者等上億人的遺傳數據,警方可以直接地或通過親屬間接地聯系到絕大部分美國人。

  今年早些時候,美國的執法機關便利用公開數據庫GEDmatch,抓住了臭名昭著的“金州殺手”。消費者可以上傳帶有個人標識的遺傳數據至GEDmatch,以了解自己的宗譜信息。執法者裝作普通消費者,將犯罪現場採集到的DNA上傳到GEDmatch,結果發現數據庫中有人和罪犯有親緣關系,進而借助遠程親緣搜索技術確定了“金州殺手”的身份。與此類似,借助對公開數據庫進行遠程親緣搜索的方法,美國警方已經破獲了13件舊案。

  如果說執法機構的此類行為,還能夠以“作為公開數據庫,GEDmatch並未明確禁止警方使用”作為說辭,黑澤爾等人認為,更加讓人擔心的是,警方可能會染指23andMe和Ancestry.com等直接服務消費者的公司手中的基因數據。

  不用基於合理依據申請搜查令,“隻要一張法院傳票,執法機關就可以命令這些公司查証他們的數據庫中是否有和犯罪現場DNA匹配的數據”。考慮到這些數據能為不計其數的案件提供線索,執法當局把手伸向它們是遲早的事,黑澤爾等人認為。

  至於醫學研究的數據庫,隻有美國衛生部和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資助的項目受到醫患保密協議的保護。對於其他的醫用數據庫,警方也隻要一張傳票,就可以輕易獲取患者電子病歷中的遺傳信息。

  此外,美國許多州和聯邦執法部門,都擁有自己的基因數據庫,其來源不僅包含已被定罪的重刑犯,還包括重罪調查中被捕的人,甚至某些犯了輕罪被捕的人,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已經為這種做法背書。

  提議建立全民性法醫數據庫

  在黑澤爾等人看來,建立全民性法醫數據庫,有助於破獲和威懾謀殺、強奸、搶劫、盜竊等嚴重犯罪。DNA比對在抓獲重刑犯方面至關重要,在鑒定尸體和遺骸方面也很有用,但是執法部門現有的數據庫覆蓋范圍有限,因此才需要利用各種公共和私有數據。即使採用這種方法,獲得直接匹配的可能也不大,往往必須借助費時費力的遠程親緣搜索技術。此外,合作的第三方需要重新分析警方提供的基因樣本,這將帶來大量重復工作,效率堪憂。

  黑澤爾等人同時認為,全民性的法醫數據庫也可以改變執法機關在遺傳學調查方面隨意且缺乏規制的現狀,並有助於保護罪犯無辜家屬的隱私,甚至解決種族歧視的問題。

  首先,不需要再使用“金州殺手案”中的遠程親緣搜索技術,從而減少對罪犯無辜親屬的困擾。現行技術找到親屬的DNA匹配后,需要尋求此人的幫助,並在其家族譜系中搜尋可能的罪犯,這一方式顯然會給這些人帶來不少麻煩。

  其次,執法當局不再需要使用公共、私營公司和醫學研究的數據庫,甚至可以立法禁止這種行為。黑澤爾等人認為,這樣的法律規定將促進醫學等領域的研究,因為有研究表明,很多民眾,尤其是有色人種,由於擔心政府的濫用,而不願意將遺傳信息提供給研究人員。

  最后,全民數據庫將不再有歧視性。執法部門現有的數據庫裡隻有被逮捕過的人,年輕的非白色人種居多。這樣的數據庫難免有歧視弱勢群體的嫌疑,因為沒有很好地代表收入更高的白人群體。

  隱私擔憂和誤用風險

  對於黑澤爾等人的提議,國內一法醫學專業人士認為,全民數據庫的想法很大膽,但也存在數據泄露、信息濫用的風險。

  2008年底,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無限期地留存生物信息侵犯了《歐洲人權公約》所保護的隱私權。受此影響,英國必須銷毀所有犯輕罪被捕人員的DNA樣本,重刑犯的樣本在其被捕后也最多隻能保留3年。

  黑澤爾等人認為,此項判決部分基於對罪犯數據庫歧視性和污名化的擔憂,但是倘若每個人的數據都會被採集,這種擔憂就沒有依據了。反而是數據誤用的風險,會由於全民性數據庫的建立大大增加。

  與此同時,他們也提出,存在有效的辦法來應對這一問題。

  首先最需要注意的是,法醫數據庫隻需要遺傳標記信息的一小部分,美國目前測定20個特異性的短串聯重復序列位點,這些位點的個體差異性很大,可以用來識別個體,但是其中包含的信息一般沒有什麼醫學意義。這樣一來,執法部門隻能接觸到不那麼敏感的信息,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可以接觸到個人的完整遺傳信息。

  不過,這點遭到上述國內專業人士的質疑。“理論上講,目前用於個體識別的STR分型,暫時未被發現包含其他信息(如疾病信息),但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如果確實包含,那問題很大。”他說。

  第二,可以立法進一步防止DNA數據的濫用。可以立法規定遺傳數據必須和個人識別信息分離,並且設置更健全的“暴露”程序——限制執法機構隻有在確定出現匹配時,才能訪問個人信息。黑澤爾認為,“一個中心化的程序要比現在分散於各州和各公司的程序更容易監管”。此外,可以進一步限制數據的用途,確保其隻能用於重罪調查和失蹤人員遺骸鑒別,且隻有拿到法院的搜查令才能訪問。

  最重要的是,黑澤爾等人指出,法律應該規定,一旦獲取了需要的遺傳信息,用於分析的生物樣本必須立即銷毀,以免被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可以使用密碼學手段,使用多重密鑰加密,確保隻有所有相關方同意才能解密數據,避免數據被單方面濫用。而且,依靠全民性數據庫,警方就能通過DNA匹配到所有人,足以滿足執法所需,也就沒必要使用電子病歷和研究被試的數據,進而可以立法禁止警方染指其他來源的數據。這一舉動將杜絕公權力接觸公民完整的遺傳信息,增加公眾對醫療、研究數據庫的信任。

  最后,立法重罰誤用遺傳信息的行為將更有可能。因為國會的立法者將會和弱勢群體一樣,也變成了利益相關方。如同嚴格立法保護個人通信記錄和稅務信息那樣,因為立法者,及其親屬和選民都和所有人一樣受到影響,他們必然有更強烈的動機規范基因數據的使用。

  當然,黑澤爾等人指出,有很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但是,全民性基因數據庫的建立,無疑將提高刑事調查的效率、准確性和成功率,並威懾潛在犯罪行為的發生。

  “關於此問題的討論必將啟發我們思考,社會對隱私、公平和平等法律保護的承諾。”黑澤爾等人最后寫道。(張 晗)

(責編:易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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